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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沧州高新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将沧州高新区打造成沧州“双创双服”引领区,动能转化、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对接京津、支持雄安建设的专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为支持企业发展出台的相关政策。优先发展国家战略性七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以激光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导的智能装备制造业、聚集提升以隔膜材料和纳米材料为主导的新材料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每年在预算支出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市场拓展及项目建设等;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重点发展产业进行扶持。对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优先支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在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承诺建成后5年内不迁离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变更纳税地址,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于占地类项目,符合上述要求外,需符合河北省《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50万元/亩,年度纳税额不低于 20万元/亩。

       第四条  对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

       第二章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第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最高实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热力、通天燃气及场地平整)标准。如用地未达到标准,经党工委、管委批准后可由企业自行施工平整场地,并据实予以补贴。(本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六条  对于来区投资占地的项目给予产业发展补贴。一般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予以补贴;符合重点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贴;符合重点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参与享受补贴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亩。国际国内五百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重大兴市利区项目在前项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且不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标准限制。(本条由经发局、投促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七条  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经党工委、管委认定,给予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本条由投促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八条  对高新区认定发展前景良好、效益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用产业引导基金进行对接,对项目进行参股投资。(本条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三章   经济贡献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为科技含量高、纳税贡献大的重点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企业可按成本购买,也可租用。设立产业发展租金补贴,对租用经沧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认定的园区平台的厂房或办公楼的重点企业进行补贴:

       工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每100㎡达到6万元的,给予7年全额租金补贴;每100㎡达到3万元的,给予前2年全额,后5年减半,共7年的租金补贴。

       商贸流通类、现代服务业及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每100㎡达到20万元的,给予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共6年的租金补贴;每100㎡达到10万元的,给予3年50%的补贴。(本条由经发局园区办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条  设立企业经济领跑奖

       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排名前五的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金融服务业)进行奖励,工业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5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中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主任特别奖,对有突出税收贡献的企业,经党工委、管委议定,给予其奖励。(本条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二条  对经国家统计局认定,当年新增的“四上”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其中工业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服务业企业、贸易业(批零住餐)企业、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12万元,自企业达到扶持标准第二年起,根据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情况及经营情况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本条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四章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增(非首次建设)设备投资额8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除享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之外,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五条  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之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上市企业迁来高新区注册的,享受同等待遇;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本条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六条  鼓励标准制定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 5-20万元的奖励。对在质量和品牌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本条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五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市给予的资金支持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根据认定的金额给予5-1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每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创新团队奖励10-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科研建设经费支持,分三年发放。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研发。根据我区产业要求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其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其管理机构60万元、30万元的科研建设经费支持;获得同一级别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平台只享受一次奖励资金,(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每年给予国家级平台20万元奖励资金,省级平台1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本章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对全职到高新区工作的各类高级人才按照市级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和安家补贴,落实好《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沧办字﹝2017﹞63号)。对于985、211、双一流学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给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

       (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人社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给予10万元建站支持资金;每进站一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30万元。

       (本条由投促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七章   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落实好《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二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到位外资给予奖励,当年到位外资100万(含)美元以上,奖励到位资金的2%(按当时实际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予奖励)。以实际到位用于经营生产的外资现金为准。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当年出口额超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其出口额的3‰予以奖励(按当时实际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予奖励)。区内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按市级补贴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章由投促局负责解释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高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企业应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所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同类扶持条款(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如遇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在获得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址或税务关系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有权收回所有支持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推送至国家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高新区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落实,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沧州高新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沧高政﹝2019﹞13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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