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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其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影响力广。近年来,我国建设规模空前巨大,更加促进了建筑业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必须紧紧抓住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一切机遇,努力克服各种瓶颈制约,不断增强创新创优意识,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2019年6月,广州市黄埔区印发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为辅助该办法更好的落地兑现,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业扶持政策。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0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是细化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建筑业企业扶持政策兑现的要求和规定,梳理了扶持政策兑现时各环节所需的材料,对相关参考依据进行说明,优化政策的兑现流程,降低人工成本。

  整个细则共分八个部分,行文简明扼要,其中总则是原则性条款,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落户奖。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细则指明新落户企业是指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的日期为准。并且已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该奖励的申领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

  经营贡献奖。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产值3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省内产值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细则明确申领经营贡献奖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分别从产值贡献和税收贡献两个方面进行申领,从高不重复。产值相关的数据以区统计口径提供的数据为准,税务相关的数据以税务部门审核的意见为准。核定企业的产值增速的计算及结果将参考统计部门数据,其中各项企业数据以企业审计报告为准,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加值率=(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营业利润+资产减价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建筑业总产值。

  3、提升资质奖。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达到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经审核后给予200万元奖励。细节明确建筑业企业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提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个等级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同一等级不得重复填报。并且已经凭施工资质申请过落户奖的企业,不得申请同一等级的提升资质奖。

  4、培育优质企业。省内年产值达到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省内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季度平均省内产值达到2.5亿(即相当于年产值10亿元水平)的新增(迁入)建筑业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明星企业”。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并于认定的次年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认定年度完成的省内建筑业产值进行一次核查,产值未能达到试行办法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认定,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

  明星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同时对上一年度省内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明星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升级为骨干企业或龙头企业,对省内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将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

  5、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认定为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并列入在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自身资质,有资格参与采用区内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招标的区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

  根据企业自身资质,可参与的投标项目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筑相关业务。

  6、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将非财政投资建设的依法不须进行招标的区内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开票金额为准,按0.5%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

  允许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申请该奖励;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实际提供的发票金额为准;一个建设项目最多只能分两次申请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且首次申请的发票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企业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完成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的申请工作,逾期不受理;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双方必须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此项奖励全区每年限额3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开工时间先后排序,时间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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