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
一是国家出台了新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孵化器发展的方向,并要求各省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加强孵化器的规范管理。
二是国家提出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18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
三是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方面,近年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模不断扩大,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持续4年位居全国第一,根据2019年度国家火炬统计数据,全省孵化器达1036家,众创空间986家,日益庞大的孵化载体规模需要新的办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我省在孵企业知识产权产出、获得投融资、培育高企、上市(挂牌)企业等凸显高质量发展的孵化绩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亟需出台新的办法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制定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2.《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3.《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9号);
4.《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个章节,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分别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3类孵化载体的主要服务对象、功能进行了释义,对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进行定义,提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方向,并明确全省孵化载体的管理和指导单位。
第二章广东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明确省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持续运营能力、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服务平台、入驻团队及企业、从业人员水平、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明确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含综合类、专业类),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投融资服务、专业服务队伍、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明确省级加速器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配套设施、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入驻企业、服务能力、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明确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专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在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链接、创新创业人才措施等方面突出特色。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明确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程序。对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建设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适当降低部分指标要求。将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纳入全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管理。从统计数据填报、信息变更、资质取消、申报真实性要求等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
第七章提升与发展 从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服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推动国际化发展、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向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与发展。
第八章附则要求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是首次提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概念。我省连续4年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全国实现数量引领,持续位居全国第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不同规模、多种形态的孵化载体蓬勃发展,为规范多类孵化载体的管理,本办法首次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的管理集合在办法中,统称为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并围绕科技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引导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二是首次将加速器认定纳入管理办法。加速器作为培育高成长企业,推动产业孵化的重要载体,本办法首次将加速器纳入管理,从物理空间、专业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导师服务等多方面引导省级加速器建设,并注重加速器与孵化器之间的对接机制,要求加速器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三是首次将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纳入管理办法。当前是我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国际化及粤港澳发展趋势明显,国际孵化能力持续增强,本办法结合我省特色,首次将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纳入办法,在专业孵化服务、资源对接、创新创业活动、人才措施等方面重点突出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元素,引导我省加速集聚国际创新创业要素,加快推动粤港澳及国际化创新创业。
四是注重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在本办法各类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中,弱化孵化场地等物理要求,提高在孵企业密度、科技含量、投融资、创业导师、毕业企业条件等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五是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惩罚机制。本办法建立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退出机制,对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资质;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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