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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中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宁县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5)(征求意见稿)

中卫市中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宁县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5)(征求意见稿)

中宁县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2025)(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更优创新发展环境,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以更大力度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构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1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科技创新“四大工程”,立足产业优势,聚焦产业转型,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养激发创新活力,聚集科技人才队伍,营造创新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

聚焦“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县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精准施策,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积极性,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建设一批有带动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科技创新人才。到2025 年,全县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成功建成自治区首批创新型县(区)。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奖补,按照规定比例足额配套县级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科技服务机构,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确保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聚焦“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和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建立长期稳定的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设立500 万元县级科技计划专项(含20 万元项目管理费用),组织实施一批县级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对评审立项的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30%以内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培育壮大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新备案的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5 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新获批组建的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快新型工业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链主”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立“飞地研发中心”,对首次备案的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备案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上优先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六)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转化应用的,企业销售收入增长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首版次软件产品相关指导目录产品的,年销售额不低于200 万元的,国家目录产品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自治区目录产品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七)支持企业建设“双创”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自治区知识产权培优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九)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企业制定各类标准,建立科技研发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形成标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产出之一,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必要专利融入标准,促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对当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十)加大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加大“宁科贷”支持力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贷最高 500 万元,续贷最高1000 万元支持;对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首贷最高 300 万元,续贷最高500 万元支持,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企业培育引进创新人才。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推动“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对获批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或青年科技人才的,按照自治区奖励资金的 30%给予奖励。加大科技创新团队组建和引进力度,对新获批组建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 50%给予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自治区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大赛前三名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实施意见奖励范围限于注册地在中宁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履行纳税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凡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照“标准从高”的原则,仅享受一项县级奖励。现有扶持政策中涉及本意见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中所有奖励资金均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认定情况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本实施意见自 2024 年 1 月1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 日,本实施意见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化的,本实施意见相应作出调整。原《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中宁政发〔2021〕3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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