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激励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由市科技和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单位协同。
(二)根据评价管理工作需要,市科技和经信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单位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方不得利用受委托的事项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评价办法
(三)评价原则。遵循评价数据公开公正与评价方法科学可靠相结合的原则。
(四)评价对象。注册登记地在京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数据采集。基础指标参评数据自动采集,来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年报、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平台填报数据和有关统计数据。附加指标数据来源于市级相关部门。
(六)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组成。基础指标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使用经过审核的数据对参评企业进行测算。附加指标涉及研发机构、科学技术奖励等三个方面。
(七)基础评价。以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得分衡量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状况。基础评价采取功效系数法,每个指标分别对照对应规模的京山市平均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研究开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发明专利拥有授权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率、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率、权重设置具体见附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创新能力分值=∑基准分值×(企业各指标值-参评企业指标最小值)/(参评企业指标平均值-参评企业指标最小值)。
单个指标封顶为该指标满分。
(八)附加评价。企业有下列情况可以在评价计算中加减分(每家企业加分不超过10分,同一指标项按就高不累加原则加分):
1.拥有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加10分,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加5分,拥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加5分,拥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加5分,拥有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加3分,拥有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加3分;
2.近三年内,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加10分、5分,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分别加5分、3分。
(九)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每年评价一次,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将高新技术企业划分为绿色、蓝色、粉色三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实名提出异议意见,异议处理结果,应向异议人反馈。
1.绿色企业为创新能力强,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2.蓝色企业为创新能力中等,竞争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3.粉色企业为创新能力较弱,竞争力还有待提升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结果运用
(十)绿色企业。在京山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时持续优先推荐,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十一)蓝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建立精准服务机制,辅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十二)粉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前,组织专家对整体评价落后的企业进行答辩,不合格者由市科技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附则
(十三)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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