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
(一)企业入区奖励
1.内资企业。新注册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金(省外)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资金实际用于区内产业类项目的,可分别按照0.5%、1%、1.5%、2%以内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工业奖励标准分别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含二级子公司)、大型央企最高奖励2500万元。
2.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6000万元人民币。
3.增资扩股。企业通过股权变更、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省外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可按引入资金3‰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补助
1.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连续六年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
2.非用地项目。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企业高级人员补助。以上第(一)至第(二)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40%可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员。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企业高级人员相应的扶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招商中介奖励。对实际引入内资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招商中介,分别给予不超过3‰、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0万元。对引入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中介,给予4‰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产业培育
(五)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工业项目。对入库用地类或新入区制造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15%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或认定为先进制造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突破奖励上限。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的入库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完成设备和信息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8%的奖励,主导产业项目奖励标准提升至1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部(入库用地类或新入区制造业项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技改项目)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不满足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条件的企业,入库项目年度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0.2亿元以上(含0.2亿元)至0.5亿元、0.1亿元以上(含0.1亿元)至0.2亿元、0.03亿元以上(含0.03亿元)至0.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25、20、15、10、5、3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部会同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保存促增奖励
1.工业。按季度对产值同比增速高于10%的,按照每个季度产值增量的5‰给予奖励,主导产业企业按照增量的7‰给予奖励。季度产值增量在20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每季度对单户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服务业。规上核算类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全区规上服务业增速的,按照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奖励。增量1亿元以上(含1亿元)、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0.2亿元以上(含0.2亿元)至0.5亿元、0.1亿元以上(含0.1亿元)至0.2亿元、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5、20、15、10、8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3.商贸业
(1)对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增量前5强的单位,按照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零售额)增量前5强的单位,按照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2)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升规升级奖励。对首次成为本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产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首次成为本区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成为本区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升规纳统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本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根据行业分管分别由经济发展部(服务业)、规划建设局(建筑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商务金融局(批发零售业、住宿业)和市场监管分局(餐饮业)负责组织实施〕
(八)生产经营用房奖补
1.企业生产经营用房购买补贴。自企业注册起两年内升规纳统的,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用于工业项目,可按购房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2.过渡期租房奖励。新注册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用于本区主导产业的,可给予1年的落地过渡期,自企业注册登记年度起,按实际租用面积以先租后奖方式,给予30元/平方米/月(如实际租金低于30元/平方米/月,以实际租金为准)、最多300平方米的租金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3.租用工业标准厂房补贴。对近3年内有实际入库工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工业企业,租用非关联企业的区内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按照工业标准厂房评价办法,对实际租用面积分年度按照10元/平米/月给予企业租金补贴(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本区扶持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主导产业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九)企业认定奖励
1.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名单按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择优确定。〔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绿色低碳奖励。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和通过省级节水能力提升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AEO高级认证奖励。在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新注册或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获AEO高级认证,复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4.国际品牌建设和产品认证配套奖励。支持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出口,加快推进与重点出口市场认证证书和检测结果互认。对开展并获得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跨境业务资质的费用,在省级、市级政策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金融支持
(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满两年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规上企业融资补助。对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并且年度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省、市级政策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按照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经济发展部(服务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小微企业融资补助。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1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在省、市级政策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给予1%的贴息或担保费补贴,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信用保险配套奖励。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信心。对统保平台以外发生的信用保险、资信调查、运费保险、进口预付款保险等,在省级、市级政策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创新发展
(十四)创新平台奖励
1.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奖励资金评估后分别给予30%、20%的配套奖励,每户最高奖励300万元。〔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技术创新平台。鼓励支持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智能工厂和数字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对在区内开展科技研发,经核定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及增量增幅,采取事后分档扶持的方式给予奖励。〔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培引优质科技企业奖励。经评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上、规下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并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上、规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迁入当年按首次认定给予奖励,再次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奖励。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区内双创孵化载体积极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首次培育或从域外引进一家有效期内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年度给予双创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载体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由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制度创新案例奖励。创新项目主创团队(企业)形成案例并被纳入全省复制推广、全国复制推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招才引智
(十九)人才生活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生活补贴。
(二十)用人主体引才补贴。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十一)优秀大学生就业补贴。“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3万元;“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2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以上三条政策由党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降本增效
(二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应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保育服务、养老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提供管道运输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三)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对属于重点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成本全覆盖的情况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对土地出让年期有需求的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数比值确定地价修正指标。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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