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为潜江加快打造“一城三基地”、奋力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激励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年度绩效考评的,按国家级、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建设主体配套补助。
(二)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加快潜江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对其各产业技术研究院分院设立“一事一议”制度,采取“不定级别”“不定编制”“一院一策”的管理体制。设立2000万元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潜江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研发条件和研发经费保障。设立潜江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创新发展基金,政府按政策规定比例参股出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建设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专家工作站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科技小院给予建设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根据省级重点实验室标准牵头或合作建立实验室的,按三年建设期每年给予5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建设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双创”平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项目建设主体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或备案的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科技发达地区建设离岸“双创”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在潜注册登记,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满一年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激励科技创新主体壮大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三年内享受一次);对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科创“新物种”企业发展。深入实施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科创“新物种”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力度,对新入选“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支持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支付额达10万元以上,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奖励,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50万元。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按1: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年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满5项的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绩效奖励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按省级奖励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
(十)支持公益性行业和公益性项目研发。将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设立100万元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绩效和验收结果,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50%的补助资金。
四、激励企业自主技术研发
(十一)创新科技计划组织方式。优化“卡脖子”及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竞争遴选机制,重点聚焦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采用“赛马制”“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面向全国遴选科研团队,吸引省内外的优秀科研力量参与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可支持5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支持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最高可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五、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发展
(十三)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建设。对入选省A类(升类项目)、B类(升类项目)、C类(科技创新战略团队和自主创业团队+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获奖金额给予等额奖励。
(十五)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对引育的物联网、数字创意和直播带货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科技优秀创新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六)鼓励尽职免责担当作为。对研发风险高、探索性强、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可依据实验方法、实验路径、工作量、痕迹管理等过程指标完成情况,采取技术就绪度等方式正常结题。高校、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教育、财政、人社等主管部门与纪委监委、巡察、审计等监督单位工作对接机制,合力推进科技激励政策落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模范人物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争做科技创新先锋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文件中有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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