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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和孵化高地,持续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与自主创新

(一)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如实填报统计数据。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上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支出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研发费用支出在100(含)-200万元,给予2万元补助;研发费用支出达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超过2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2万元补助,合计最高补助200万元。同时,对自主研发费用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18%(含)至30%、30%(含)至50%、50%(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按增加额的3%、4%、5%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对研发投入2亿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增速达到18%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甲医院,在原有市级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标的基础上,再给予申报指标奖励。

突出国有企业考核的创新导向,提高研发投入、重大成果等创新指标权重,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将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国资委、教育局、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二)培育壮大各类科技企业群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行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

结合漳州“9+5”产业发展规划,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首次纳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纳统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加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三)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引领支撑作用。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建立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机制,设立“科技兴警”“公共安全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含技术需求牵头单位),按所获资助额的2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积极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中菲“两国双园”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联合申报国家、省级对外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

二、支持创建一批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

(四)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支持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未来产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对首次获评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单位,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复评通过再给予50万元补助。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通过评估的市级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补助。

鼓励创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补助;复评通过再给予10万元补助。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购买设备后补助的基础上,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县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等创新资源共建研发平台。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200万元补助;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的,或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引导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列入省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国资委、商务局

(六)加快高能级孵化载体建设。探索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一批标杆(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创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省级补助的基础上,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或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5万元补助,每个运营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整合技术市场相关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向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平台运营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桥”行动,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的科技与产业合作,探索区域协作创新模式。支持企业引进吸收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向高校、科研院所或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购买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项技术交易额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助100万元。

开展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补助不少于30%。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漳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评估确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3亿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3亿元部分按0.6‰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信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才发展集团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于追究其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决策的失误责任,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工信局

四、推进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九)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建立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扩大政府研发投入规模,确保来源于政府资金的R&D经费比例逐年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各级出台的科技惠企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支出落实到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合理归集财政科技投入,促进县区财政科技投入应统尽统,力争全市财政科技支出占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十)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台港澳地区高层次人才联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加强国家、省级人才、科技计划与市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多元化、精准化、个性化的服务。

持续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支持成效突出的团队优先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对新获得省级科技特派员助力产业融合发展示范点、省级科技特派员助力产业转型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二等奖项目前2位完成人、三等奖项目第1完成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申报单位应对主要贡献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倾斜,鼓励对获奖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科协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加强重点产业、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专利布局,挖掘和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并将发明专利作为“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评价的考核指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综合运用字号、商标、专利、版权等类型知识产权,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矩阵构建。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处置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建设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线上的创新存证和维权取证服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发改委、工信局、文旅局、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十二)完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完成向全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两年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投资一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可申请一次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合计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持续推动“科技贷”等业务,形成“财政+科技+金融”的发展模式。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以上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21〕4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漳政规综〔2022〕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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