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定海创新发展,根据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 见》 (定政发〔2021〕21 号)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补充意见》(定政发〔2023〕18 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 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 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 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 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 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定海创新发展 ,根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 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产业技术攻关、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奖励等。
(二)创新主体培育。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创新载体引进等。
(三) 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 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数字系统建设等。
(四)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成果转移中心建设、科 技成果转化落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
2.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 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情节较重的税务稽查处罚,企业综合评价应在C档及以上,且信用评价中等及以上。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一)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1.产业技术攻关项目资金
(1)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奖励资金。对当年承担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企业,项目通过 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列入省重点研发 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0 万;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 区级科技项目资金。区级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 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原则上分前补助、后补助和分期补助三种方式。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 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采用前补助方式,一般为一次 性补助,其中:公益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区级科技特派员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用于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根据项 目申请补助金额,按照专家立项评审结果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40万元。区级重点科技项目采用后补 助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核定研发投入,给予不低于15% 的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 采用分期补助方式,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低于预算总额的 20%,项目立项后按照核定补助的60%拨款,通过中期检查给予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 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 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 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科技成果奖励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非第一完成 单位奖励减半);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二)创新主体培育资金。
1.科技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 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研发机构建设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 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当 年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 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分三年每家给予200万元补助。
3.创新载体引进资金。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 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 “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 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 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 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上级部门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
(三)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1.创新创业人才引育资金。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 新创业团队,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 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 的补助。鼓励3人以上在读研究生团队到我区企业、研究院 等平台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按照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合作单位补助, 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2.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金。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 设,优先支持综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 新载体共建等。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 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的众 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 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对民营企业运营并成功备案市级以上 “众创空间”的企业 , 当年度考核合格后对当年房租予以80%的补助,其中众创 空间总面积低于500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推动科技数字系统建设。加快科技数字化改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数字化服务平台及其应用场景建设。
(四)成果转移转化资金
1.成果转移中心建设资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 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运行 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万 元的运行经费。
2.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资金。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 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资金。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 技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务、项目招引等方面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购买服务,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资金。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最高可用 创新券抵扣50%的支付经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新券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功能区、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区级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等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申报)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前补助和分期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其 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行。后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承担单位可以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 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委托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督促指导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 变 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4日起开始施行,实施期限至2024年11月19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 的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涉及同一事项奖励(补助 )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规定 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 包括上级部门补助奖励资金额度。 原《舟山市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定财企〔2022〕33号) 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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