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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嵊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

绍兴市嵊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4)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浙江省“8+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绍兴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绍兴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2022年认定且未享受奖补政策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参照本政策予以奖励。外资企业在嵊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含)的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幅在15%(含)以上的,增量部分给予15%奖励;研发费用增长在10%(含)—15%(不含)之间的,增量部分给予1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2)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当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当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不含)以上的,当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4%≤占比<5%、5%≤占比<6%、6%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研发费用按税务加计扣除口径审核确定。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政策。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嵊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继续实施一批嵊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大力推行“揭榜挂帅”等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绍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配套支持力度,在本年度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给予该项目历年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0%配套支持(以验收证书或通过验收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奖励50万元。推进研发“飞地”建设,按“飞地”实施意见执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实际支付合作(项目)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与高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奖励6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嵊州市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绍兴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绍兴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80万元;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科创中心入孵企业扶持,按《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绍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中试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1万元(奖励以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日期为准)。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省、绍兴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商业秘 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新建的绍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家的补助;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家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省、绍兴市级商业秘 密保护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提升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二十、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不予享受政策(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研发“飞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创新券补助对象及新办企业除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快报数据为准)为零的,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承办;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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