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22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高新增加值统计企业库的,奖励8万元;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40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获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际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晋级奖励。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获得的省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的,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快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80万元奖励。
九、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前11-2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正常开展研发活动并合理归集研发费用的规上(限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相关人员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全市“229”产业培育目标,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三、鼓励承担上级科技项目。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9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晋级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十五、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所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奖励30万元。进行专利保险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最高奖励10万元。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开放许可的专利,最高补助实际所缴年费。
二十一、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最高分别补助100万元、2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最高补助2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二、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合格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三、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当年应在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且正增长。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作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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