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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技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方法、元素、路径、环境等)、提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全部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在吉木萨尔县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指的首次认定、新备案、新建、当年都是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对首次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满再次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价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审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成功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绩效评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院士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顺利通过绩效评估且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良好的给予3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对国内或区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科技领军企业在我县通过合作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共建分支机构、联合经营机构、协同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对创新引领作用明显、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匹配资助或项目优先支持,最高额度100万元。

第十条 我县各有关单位“二次引进”的国内其他省(区、市)从国外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凡是立项的项目单位可以获得1-3万元不等的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补助对象为在吉木萨尔县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投入(R&D)的企业。均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的基础上,分四个档进行后补助:

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研发投入1.5%比例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按研发投入2%比例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研发投入2.5%比例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奖励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R&D经费入统情况。

第十二条 对新组建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资质并成功备案的,且当年成功申报20项专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并投入实际生产运用的,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当年购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投入实际生产运用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得州级以上奖励或者补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自治区专利特等、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只奖励一次,奖励兑现后如果再次获得更高奖项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的商标,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商标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只奖励一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或者组织每项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并按时还款的,按照贷款利息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州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县级补助。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单位(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享受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

(一)危害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五)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或者区、州、县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州、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奖励的企业、个人须在上一年度和当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证书、称号等以国家、区、州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多种称号,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合并计算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全部奖励在每年的县科技创新大会上兑现,凡申请奖励的单位(个人)所提供的印证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次年的3月30日前全部提交吉木萨尔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

第二十三条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除不予评奖外,已获奖的撤消奖励,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初审认定工作由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初审认定结果报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拟获得奖励单位(个人)名单在吉木萨尔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出台的《吉木萨尔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吉县政发规〔2022〕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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