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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邮市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扬州市高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邮市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高邮市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高邮市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邮市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高邮市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高邮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需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内容。

(三)申请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一)下列项目在申报高邮市工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356”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申报的项目;入户在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与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的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申报的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的企业;拥有多项授权发明专利与国际专利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下列项目在申报高邮市农业(社发)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资金类计划并获受理的项目;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申报的项目;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内企业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服务能力、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科技计划类项目

科技计划类项目由市科技部门相关部门科室根据当年度省市同类型项目申报指南制定本市级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印发申报通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申报,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对立项的项目给予资金资助、政策支持。

(一)实施重点研发计划。根据省重点研发计划通知制定高邮市重点研发计划指南,鼓励在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突破。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每年支持10项左右,单个支持最高30万元;现代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每年支持10项左右,单个支持最高20万元。

(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制定高邮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指南,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支持5项左右,单个支持最高50万元。

(三)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贯标”全覆盖,每年滚动培育10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给予每家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择优培育5家企业实施高邮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支持。

(四)根据高邮市科学技术局评审办法,当年评定的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省、扬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省、扬州市等额奖金奖励。

(五)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每年市财政安排300万元进入种子资金。种子资金面向由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引进与培育的,入驻在我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型科技孵化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两种,主要支持初创型科技孵化企业在创办初期研发设备投入。

第七条 后补助类项目

后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对当年度项目、企业进行确认备案并给予资金资助。由上级部门批准认定的项目以当年度印发的批文或证书为准;无批文但实际发生的项目由市科技部门根据票据、合同、证书等为依据确认。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各类经认定的扬州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及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每个资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二)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公司除外)开展的研究项目,经确认备案后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合同科研经费给予资助。分别以50万、100万作为基数,超出部分执行上一级标准,50万元(含)以下按10%,50-100万元(含)按15%,100万元以上按20%,随研究项目进展分期资助,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当年列入“省重点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600元资助;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400元资助;发明专利当年进入实际审查阶段,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授权或引进的国际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从市外引进并计入本市拥有量、仍存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施知识产权“清零计划”,企业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5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20%)。

(五)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乡镇和科技园区,每项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特色产业基地,产业综合体、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项分别资助最高3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重点实验室,每项分别资助4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扬州市级“三站三中心”每项分别资助40万、20万、5万元奖励(省级研究生工作站按扬州市级研发机构执行);当年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六)鼓励支持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对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给予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高校或科研院所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每年安排10万元的合作经费补助;与我市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年安排30万元的合作经费补助。

(八)对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交易的实际发生额给予购买技术成果的购买者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对建成且正常运行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按照国家、省、扬州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运行成效突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根据省、扬州市对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对研发机构载体进行奖励,省级、扬州市级优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对入驻在市高层次人才、科技镇长团创业基地的创业项目在实际运行并形成销售后给予连续3年的启动支持,要求3年内销售必须递增(总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

第八条  高邮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受理与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后补助类项目申报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1月1日至上年的12月31日;科技计划类项目申报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31日。

(二)安排专门科室,对项目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各乡镇、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审查后,符合指南要求的推荐进入专家咨询(论证)流程,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在坚持回避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采用网络、会议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根据专项计划要求还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三)咨询论证结果反馈到各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汇总项目清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扩大)会研究确定,并与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在科技项目评审过程中,形成专家评审把关、行风监督员和纪检组双重监督管理机制。

(四)对于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各类项目,在评审过程中都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优先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其中近三年内无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审批后的拟立项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科技局开展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管理,定期进行信用管理、绩效评估和项目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确保项目管理工作有始有终,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第九条 近三年内已在国家、省、扬州市立项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项目与《工业转型升级“356”行动计划》重叠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单位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的国家、省、扬州市项目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科技局监察室对项目申报、专家评估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举报投诉和企业信用记录等进行监察管理。通过这一规范,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过程,防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向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向科技部门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高邮市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高邮市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五)企业将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转让或转移到高邮市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高邮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邮政发〔2012〕182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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