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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仪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扬州市仪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释放创新主体活力,深化产学研合作,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优化科创环境,以强科技、强产业助力我市加快融入区域发展大局,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持续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奖励资金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 1:1 配套。

二、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当年取得评价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执行企业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每家奖励0.5万元(当年获得高企培育和认定资金奖励的除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当年纳入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3年内具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进行申报的,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含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招引入驻我市的高企享有同等政策。高企奖励资金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三、加大创新创业载体激励力度。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对绩效评价为A、B等次的科技产业综合体,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30万元、5万元。在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中获评优秀(A类)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5万元奖励;在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中获评优秀(A类)的,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每年按照各载体新招引的科技型企业入驻数、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数、入驻企业的投融资额、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因素,给予单个载体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园区、科技产业园等,每项资助5万元;对获准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子30万元奖补,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区、农高区的给予50万元奖补,奖励资金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对园区企业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担。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比例,对建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对省拨经费进行配套支持。对经认定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离岸孵化器发生的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50%、30%和2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围绕我市“2+2+4”主导及特色产业,招引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来仪创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建设运营费用由扬州和我市财政按1:1比例共担,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建成并已实质性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评审后按照其新增总投入的10%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对与我市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或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离岸孵化器等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合作经费支持。对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企业当年建立扬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扬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扬州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建立省级研究生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五、实施科技人才“揭榜挂帅”行动。鼓励产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与省、扬州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联合创新中心,针对产业链在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环节的迫切需求,组织实施一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最高予以300万元支持,相关补助资金由扬州和我市财政按1:1比例进行配套。对当年企业科技成果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上报国家、省被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分别予以10万元、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全部用于获奖人员的奖励。获批省“科技副总”计划的,给予引进企业3万元资助。

六、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力。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万分之五的奖补,每个单位年最高奖补10万元,由扬州和我市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对企业通过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专利(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等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与技术进行转移转化和应用的项目,单个项目技术合作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40%给子补助,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由扬州与我市财政按1:1比例进行配套。对企业与境内外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截止年末已累计支付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费超过10万元且该项目未获得各级科技、人才项目支持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子3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级每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级每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技术经理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经备案,分别给予认定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1%的奖励。对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已注册并在扬州备案入库的)、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获得上级奖励的,我市予以1:1配套奖励。

七、加快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已建成运行的扬州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评估,对上级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加强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介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培育,设立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

八、打造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对我市符合相关条件且在国(境)外设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其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2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单位(基地)及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企事业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予以1:1配套奖励。对建设期满3年,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对获批国家、省友谊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支持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当年企业引进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报被省受理并参加评审,每项给予10万元资助。当年企业申报实施重点研发、国际科技合作、外国专家: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上报被国家、省受理并参加评审,且实际开展研发活动的,列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培育,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资助,立项的不重复资助。对立项的省、扬州市未获资金支持的指导类科技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十、设立市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支持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创新载体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实力每年组织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对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立项的重点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国专家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对立项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同一项目获省、扬州科技计划支持的,不重复立项支持。

本政策由仪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与其他创新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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