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关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推进阳泉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办字[2020]9号),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阳泉市创新驱动奖补政策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阳泉市范围内注册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次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上,认定为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阳泉市注册,为我市企业提供高企申报服务,当年成功通过认定数量超过10家(含10家)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工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在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七条 鼓励各县(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出台引进、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上述补助时,应签订两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外迁、破产或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取消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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