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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岛市李沧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李沧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一)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聚焦李沧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组建)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山东省、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支持打造企业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符合多个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李沧区设立、组建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创新创业共同体或研发机构,对李沧区“3+2+4”现代产业发展具有核心推动力的,根据规模和效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且同时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1:1比例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最高50%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5万元奖励,其中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再按其市级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奖励资金的50%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通过后,给予10万元奖励。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在推荐国家、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获得市上市培育库科技项目支持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1:1比例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已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企业自2022年起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研发费用破零且当年首次达到5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产业技术攻关。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成果转化类项目,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开展园区揭榜挂帅随发随评工作,按照市级奖补给予1:1配套支持,每家最高50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对年度认定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亿(含)以上的区内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超出10亿以上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一比例给予奖励,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李沧区的技术输出方,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万(含)以上的,按照登记交易额的1‰,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九)打造专业孵化平台。鼓励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存量土地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对首次获得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标杆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市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型孵化器,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享受本条政策。

(十)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峰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市级以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规模的活动,按照市级科技口支持资金50%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市级奖励50%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附则

(十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李沧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协会等社会组织。

(十二)同一单位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特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级进行财政奖补配套的,本办法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主体承担。

(十三)同一企业的年度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扣除企业已获得的当年区级财政所拨付的奖励、补助、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总额),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以企业完税凭证为准,区级留成比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执行。政策奖励资金分三年进行拨付,按照第一年40%比例、第二年30%比例、第三年30%比例兑现。若第一年、第二年,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低于按比例应获得的扶持补助,则以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为限按比例拨付扶持补助资金;若第三年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超过三年应得扶持补助金额,则于第三年将企业应得的扶持补助资金全额发放。

(十四)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取消奖补资格,李沧区科技局有权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十年内存在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

2.有严重违约行为、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的;

3.存在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相关要求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十五)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本文件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李沧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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