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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家口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家口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张家口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3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投资领域,解决民间投资“不能投”问题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依托“草原天路、桑洋水路”两路布局,推动乡村生态观光带、现代农业发展带、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重点投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培育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运输站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市重要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调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农村规模化供水、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江河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城市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我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创新举措,加强土地、财税等要素保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抽水蓄能、充电基础设施和氢能等能源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实施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展览展会、平台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营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高端服务,特别是在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以及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严格落实《张家口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六条措施》、《张家口市关于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的十条支持意见》等文件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或设施在我市落地发展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综合责任保险等各项政策。严格落实《张家口市建设体育强市十条措施》中的支持民间资本在体育赛事、场馆运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产业,突出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技术中心、研究中心,攻克、转化、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数字张家口建设。支持张家口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参与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融合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在数字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稳定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强服务指导,解决民间投资“投什么”问题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对纳入国家和省市“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对于由我市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享受财政补助500万元、5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公关和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行业和产业发展,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对新认定的省级初创型和成长型新型研发机构,由财政补助50万元。不断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于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被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财政补助10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补助10万元,属于制造业企业的由财政补助20万元;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财政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完善要素保障,解决民间投资“不愿投”问题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交流平台,促进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落实各项金融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民营企业发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实行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清单管理,建立用地保障台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重点项目依据规划科学选址。畅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实施项目用地跟踪盯办,一对一跟踪服务,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缩短工业用地征地周期,努力实现“拿地即开工”。全力加强林草地保护管理,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力保障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用好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指标不足时及时向上级申请追加。县区林草或审批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做好林草地报批工作,受理民间投资重点项目使用林草地审查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现场核验出具审查意见,并呈报上级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纳入白名单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白名单企业和建设项目分类施策、精准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同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行服务式、预防式、体检式生态环境执法,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远程执法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坚持科学治理、精准治理、差别管控,严格落实涉气企业排放绩效评价和差异化管控措施,严禁“一刀切”。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积极申请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对纳入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积极申请省级优惠费率和实际投保年度保费补贴等资金支持。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十九)落实降低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引导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信贷融资收费和费用减免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涉企减费让利政策。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优化投资环境,解决民间投资“不敢投”问题

(二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双盲”评审,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一)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二)定期发布投资项目清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梳理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及时报省向社会发布,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申报民间投资项目列入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组织广大律师深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服务活动,“把脉问诊”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出风险预警,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化解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为民间投资主体积极提供“菜单式”、“入驻式”、“一站式”、“上门式”、“全程式”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五、强化组织实施,解决民间投资“不想投”问题

(二十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七)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各县区要明确本县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等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八)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调度工作目标完成、项目清单梳理进展和项目公开推介等情况,每季通报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情况。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研究解决共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九)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奖补资金保障工作,本措施所有涉及市级及以下财政支持所需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项目及企业所在地为省直管县的,由省直管县政府负担;项目及企业所在地为市管区的,由市财政负担30%,项目及企业所在区政府负担70%。由市财政承担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各市管区先行兑付,之后报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按程序申请资金,由市财政落实拨付。本措施中与我市其他补助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细化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精准制定支持措施,强化服务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进一步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打造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场景,加强典型引导,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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