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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意见征求稿)

绍兴市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意见征求稿)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稿)

为落实省、市关于创新制胜的战略部署,聚焦“首位立区 幸福越城”的目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完善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二、健全龙头企业创新引领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支出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其中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5%以上(含),研发费用可按税务加计扣除或专项审计确定。将研发投入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重要内容,对研发经费占企业营收比重达3%以上的规上企业,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

六、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一批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越城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

七、深化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改革。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业绩评比优秀的区重点共建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业绩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80万元;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50万元。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 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十六、完善多层次金融资本支持创新机制。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九、推进****发展。(该条目涉及保密内容)

二十、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奖励。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本地化正常生产的企业予以奖励(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其中,2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区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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