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提供科技、金融等服务;企业需在区内注册纳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扶持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扶持内容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给予补助基础上,首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扶持,重新认定或其它认定的给予10万元扶持。
2.对当年从区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3.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长率每增长50%或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每年度最高扶持20万元(2023年度开始执行)。
(二)扶持创新平台建设
4.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照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市级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创建的多个市级创新平台只扶持一次。
5.对当年落户的院士工作站、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6.支持我区企业在海(境)外、省外建立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各类“人才飞地”,根据市评审认定结果,按市级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助。
(三)扶持科技成果
7.对获得国家、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配套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配套奖励,奖金的50%用于奖励主要完成人,50%用于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8.经山东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并履行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技术输出方不超过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9.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经过区、市主管部门推荐,当年通过各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10. 孵化载体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扶持,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培育在孵企业成功申报各级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的,按照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总额的10%标准,给予孵化载体资金扶持。
(五)扶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1.扶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在区内完成山东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并履行完成,经绩效评价,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2.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所服务的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5家以内按每家1万元、6家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1.5万元给予补助,从区外每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经绩效评价给予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3.扶持科普活动。加强科普示范单位推广。获得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社区(村)、科普阵地、科普专家工作室等荣誉称号,或者示范带动作用突出、运行管理规范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科技志愿服务队),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只扶持一次。
(六)扶持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14.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中韩创新大赛、中日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赛事前三等次奖项的企业和团队,并在我区内落地后,按照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补助20%的标准给予扶持。
(七)扶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
15.建立科技发展计划,安排资金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能突破关键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扶持。对消防和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申报、重点扶持。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监管进行统一管理。
16.建立重大关键技术“揭榜挂帅”攻关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区内企业聚焦“卡脖子”技术,在技术改造、机器换人等关键领域共同攻关核心技术、解决产业创新难题。研发项目在科技部门备案并实施完成,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研发经费2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监管进行统一管理。
三、申报程序
1.科技创新局依据上年度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或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审核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实。
3.科技创新局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的意见汇总,会同财政金融局形成审查意见,报党工委研究。
四、附则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2.本政策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包含市级以上资金,按扶持标准就高奖励,不足部分视区级财力情况补齐。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不同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扶持一次。
3.享受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单位要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终止项目、追回资金,且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再享受我区各类资金扶持。
4.本意见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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