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鄂博矿区支持科技创新7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要求,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在落实自治区、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白云鄂博矿区财政列支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并且实现逐年正增长20%,用于支持辖区内企业科技创新,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年度R&D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达到3%、5%、10%的企业,分别按照R&D经费支出的3%、5%、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对于年度R&D经费对地区企业R&D经费总数占比超过50%(包含)且R&D经费总额达到5000万以上的,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定位且R&D经费归集在我区的中试项目,可享受我区厂房租赁租金全额返还政策,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并按照R&D经费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的后补助奖励。
第二条 对年度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连续两年入库共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以后年度每入库一次额外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年内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自治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并连续三年对我区产生税收贡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内蒙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内蒙古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条 鼓励富钾板岩、萤石、铌、稀土等资源技术攻关及综合利用,并实现成果本地转化,对开发新产品或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的,按照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支持,单个企业获得投资不高于资产总额的20%。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应用该标准投产后两年累计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制定单位(或个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获批建设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自治区级一次性给予30万元、包头市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承接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重大项目并在我区完成的,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牵头共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相关科技奖的创新团体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对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研发人员以其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的20%进行后补助奖励。原则上企业单列不少于补助资金总额30%部分,用于奖励研发组织、实施、统计人员。
本措施适用于在白云鄂博矿区注册并且能够独立开展业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首次政策兑现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与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相类似的支持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区发改委、统计局、工科局、人社局、文体局(商务)、市场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于次年的3月份、10月份对上一年度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本措施由区工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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