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贵港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海外注册商标且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给予每个商标奖励1万元,最高累计不超5万元。
(二)对园区正常运行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或奖励。
1.奖励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件发明专利最高补助2万元。
2.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
(三)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对入驻贵港高新区孵化器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免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方向壮大发展。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家;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规入统,在贵港高新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达到规模以上纳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家。
(二)对当年新列入自治区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提升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
(一)对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风险投资(风险投资额达100万及100万以上)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出口占营业收入达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技术服务出口达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
(一)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30万元、15万元。
(二)对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对促成成果转化或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0.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其他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特等奖每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特别贡献奖每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获得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自治区级奖项的企业(或共同完成单位排前二的企业),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奖项的企业(或共同完成单位排前二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
(二)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年度结果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的。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范围内(石卡园、粤桂园、西江教育园,特别说明的除外)合法经营的企业或机构,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本若干措施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由贵港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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