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新兴产业培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社会资本在师市范围内以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符合师市产业政策和产业方向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师市鼓励和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一)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发展生物制造、畜牧业、林果业、食品粮油加工、香料生产及研发、葡萄酒等产业;
(二)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产业;
(三)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科技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旅游资源开发、医疗康养、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等产业;
(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吸纳集聚优势企业落户师市,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2022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分别按新购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上述奖励再提高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2022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2022年起租赁厂房的企业,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一个经营年度产值达到1000元/平方米(含)以上、2000元/平方米(含)以上、3000元/平方米(含)以上、4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照70%、80%、90%、100%给予厂房租赁补贴。企业享受厂房租赁补贴不超过5年,其中前三年按补贴标准全额享受,后两年按补贴标准减半享受。
(四)品牌建设扶持政策
1.对师市辖区内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师市辖区注册被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参与师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可克达拉市落户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协会(商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办公场所补贴,补助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协助师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商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升规纳限” 奖励政策
1.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4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升为限上的贸易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升为“大个体”的奖励5万元。
3.对首次升为规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
(七)对2022年起由自治区、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2022年起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企业总部落户师市,对师市年缴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开办费奖励。
(十)新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疆外购置原料以及产品运出抵达疆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发生的运量,给予20%运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两头在外”企业(境外进口原料、出口产品)奖补政策参照本条款执行。
(十一)师市每年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引进跨境电商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补助额的50%、3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六条 “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协议内容,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定。以下企业在优惠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及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二)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三)就业超过1000人的企业或其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政策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受益方向项目所在地团场、开发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审核通过后予以及时兑现。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政策,如国家、自治区、兵团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凡是有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所涉及标准、指标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师市此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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