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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桥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业)暂行办法

信阳市平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桥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业)暂行办法

平桥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业)暂行办法

为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平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招商引资的八条措施

1.平桥区政府设立5000万元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工业经济的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局)。

2.对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工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明港国土分局)。

3.符合平桥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下同)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8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投产后亩均税收额度,每亩分别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每亩提取10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的,每亩提取12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的,每亩提取15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当企业所缴税额达到或超过税收强度时,应凭纳税票据申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研发和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

4.对新引入的成长性好、税收增长快的工业企业给予3-6年扶持奖励政策。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按以下比例转存入平桥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并按相对应数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在上一年基础上增缴300万元及以上的,转存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在上一年基础上增缴500万元及以上的,转存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上一年基础上增缴1000万元及以上的,转存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

5.对在平桥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5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6.平桥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涉及的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办理的相关手续(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市级权限范围内办理的各类审批手续由项目服务小组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全程代办(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平桥产业集聚区、明港产业集聚区)。

7.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或达产后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确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

8.对入驻工业孵化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进行3-5年的培育,培育期间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的,结合本地工业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给予前3年10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后2年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平桥产业集聚区、明港产业集聚区)。

二、扶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在平桥区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

10.对新批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投入运行且成效明显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11.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围绕平桥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给予上级支持金额10%的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14.对“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国家级“单项冠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省总部企业,在当年增幅不低于上年增幅的情况下,且其当年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2倍的,2倍以上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全部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三、金融扶持实体经济的三条措施

15.平桥区政府成立专项服务小组,对拟上市的平桥区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16.企业因上市需要新征工业用地,土地指标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明港国土分局)。

17.对成功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的融资额投资到平桥区的企业可享受同等奖励办法。企业在异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平桥区及承诺10年内不外迁的,视同为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金融服务中心)。

四、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五条措施

18.对新迁入平桥区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如企业承诺5年内不外迁,由平桥区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30%-50%转存入平桥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平桥区财政按照新增量的40%转存入平桥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

19.经认定的平桥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行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20.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平桥区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平桥区财政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

21.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财政局)。

22.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8年内按其在平桥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高管生活补贴。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加快产业链式创新的两条措施

23.围绕产业共性研发平台建设、高层次研发团队引进、领先技术产业化等,平桥、明港两个产业集聚区各确定1-2个产业链重点突破,带动平桥区产业链进行延链强链补链。促进产业链融通创新,打造产业链云平台,支持“头部”企业向本地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按绩效给予“头部”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平桥产业集聚区、明港产业集聚区)。

24.平桥区内产业链核心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以上的,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给核心企业经营团队,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平桥产业集聚区、明港产业集聚区)。

六、加快人才培育与职业教育的两条措施

25.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加快培养和引进平桥区急需的境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及优秀企业家,给予安家费、生活费、住房补贴等专项资助,解决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对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建议推荐为市级拔尖人才、市级劳动模范人选,每年度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授予突出贡献奖,建议推荐为市级拔尖人才、市级劳动模范人选,每年度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

26.对入驻园区企业的员工,根据企业需求可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

七、提供组织保障的两条措施

27.建立“一位区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位科级干部负责、一个工作方案、一套支持政策”的工作模式,完善专业园区“建立链长制、建立产业链发展资金或基金、编制产业链发展图谱、制定产业链发展规划、正式文件出台支持产业链发展政策、明确产业链发展分工的责任机制、设立产业链服务专员并开展工作、成立产业链专业招商队伍、成立产业链发展智囊团队”的“九个一”工作机制。

28.加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机制,细化各责任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管理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严格奖惩。

八、附则

29.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平桥区及下辖园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信用良好,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平桥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30.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平桥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申报并纳入平桥区统计。

涉及到的所有奖励、补贴等,由责任单位上报平桥区政府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资格评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兑现,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由平桥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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