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扬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扬州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要求,市财政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市培育资金”),鼓励企业加快创新转型,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市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注册的居民企业,申请并被市科技局推荐纳入到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县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市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入库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确认当年度各地区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我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报告。
第八条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市培育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有:1.各县(市、区)、功能区当年度入库企业数;2.当年度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3.各县(市、区)、功能区上年度入库企业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占入库企业比例;4.县(市、区)培育资金投入情况。根据分配因素,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各地区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第十条市财政安排各地区入库企业培育资金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10万元,各地区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与省、市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市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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