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和发展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发[2017]5号、国办发[2017]7号、湘政发[2017]28号和永政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加快开放和发展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从2018年起连续5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加快开放和发展实体经济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二、优先保证项目用地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商贸物流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区政府做好“五通一平”,即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公交,按净地出让。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心城区工业基准地价进行“招、拍、挂”,出让给投资方使用,摘牌后三个月之内办好不动产权证。
3.工业用地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转变为综合用地或其它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对于优质重大的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效益好),经企业申请,我区为其垫资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供该企业免费使用,到期后企业可依法按成本价购买。企业在购买前,我区代建的厂房不得抵押、转租给第三方。特殊项目“一事一议”。(市农科园税收缴到区里的企业项目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正式投产后,企业所借的金融机构的用于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其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正常生产后同期上缴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产业链条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在项目试产后,根据企业申请,经区相关部门评估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区专项扶持基金可直接入股,单个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双方的入股约定,区专项扶持基金所占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7.对企业自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大跨度(横向60米以上)钢结构厂房(带行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8.鼓励企业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园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租赁厂房发展生产,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可优惠或免费使用3年。对于租赁我区公有标准厂房,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每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对其生产区域给予装修补贴(但企业无产权),补贴比例为50%,办公及仓储区不予补贴;对于每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装修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9.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税收按实征收,区级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前三年的全部、后两年的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0.对企业年度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 万元、20万元,对于税收净入库额超过15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500万元为一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20万元。
11.对第一期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生产基地大部分或全部从永州市外转移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实际发票及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为准)。
12.对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和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我区给予企业产品3年的物流费用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纳税额区级所得部分的2%给予补贴。
四、鼓励企业入统、创新、争创名牌
13.2018年起,当年引进、当年投产、当年入统的规模工业企业,区委、区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本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新注册公司后入统的,奖励2万元。
14.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委、区政府当年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并开始转化生产力的,奖励每件发明专利3万元。
15.设立“创名牌奖”。对区属工业企业,当年新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区委、区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商标、产品)20万元,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每件奖励1万元。
五、加大支持企业融资力度
16.对当年税收基数100万元(含100万)以上且增速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净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7.对规模工业企业开展的设备抵押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贷款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并代替贷款企业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不超过30%(含30%)向银行支付上浮部分利息一年。
18.年度区域金融机构工业贷款(不含票据)净增任务为10亿元。对区内完成本年度工业贷款净增任务且扶持工业企业5家(含5家)以上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每家奖励15万元,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每家金融机构工业企业贷款净增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9.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区属工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按其新增担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属工业企业进行贷款的,按其新增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同一家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0.支持银行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类贷款,当年新增质押类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一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21.财政部门要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财政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
22.鼓励区经建投公司、高科建公司依法依规出资新设、参股或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运行,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六、支持企业上市
23.对注册地在我区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分阶段进行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股改,在湖南省证监局报备辅导奖励4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被受理的奖励60万元;通过交易所成功公开发行股票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注册地在我区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企业提供国家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报经区委、区政府领导批准,区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七、鼓励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
24.鼓励企业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在我区备案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每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自次年起,对出口业绩以本年度较上年度的增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为基数,按每增加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存量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用于扩大再生产。
八、支持优先使用地方产品
25.对我区企业生产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推荐列入永州市采购目录,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区直机关、事业和相关单位带头并引导消费者优先使用和采购。对规模工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
26.对在我区实际固定资产投入在5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央企、知名上市公司生产国际品牌、中国名牌的重大、特大项目,区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措施。
十、加大招商激励力度
27.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引进生产型项目落户、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最多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8.执行重点行业以奖代补政策,其中对年用电量5000万KWH的工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用电量均比上年增加20%及以上,用电量增加部分单独再给予2分/KWH的奖励。
29.年用电量1亿千万时以下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通过售电公司实行电量打困交易。积极争取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纳入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达到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要求。
30.实行企业养老保险补贴。支持以园区企业打捆方式参保,对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企业就业满一年又在我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0人以上的缴费比例为12%、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缴费比例为14%。
31.实行员工医疗保险补贴。员工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企业就业满一年的,根据员工参保方式,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补贴2%;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员工,可持缴费凭据、单位证明给予全额补助。
32.实行企业试用期用工补贴。对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市员工, 3年内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发放试用期用工补贴。
33.实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园区企业新招人员,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培训中心)组织,企业安排在本企业培训场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由企业负责提供培训所需的专业教师、教学设施、设备耗材。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实际操作培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学员取得初级相关证书及就业情况按照A类1320元/人、B类800元/人、C类550元/人的标准拨付培训补贴。其中:根据市、区实际,按照A类770元/人、B类550元/人、C类330元/人的标准支付企业培训费用(包括场地费、教师费、水电费等);按照A类550元/人、B类330元/人、C类220元/人的标准由企业代发给员工本人。)
34.实行企业员工稳岗补贴。对符合依法足额连续缴纳五年失业保险基金等条件的企业,由区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一次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
35.实行员工社保快捷服务。由区人社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对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预约办理,做到即缴即办社保卡;对外县区就业人员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其个人社保接转工作由区人社局按照相关程序实行代办。
36.实行企业员工公租房优惠。对夫妻双方均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持用工企业证明、结婚证进行申请,经区里职能部门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公租房;对园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凭企业证明、工资花名册进行申请,经区有关职能部门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公租房。租金按政策给予优惠。
37.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就学。园区企业员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区域划分在城区就近入学;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达到入学年龄,可选择一所区属学校就学。
38.鼓励职校学生到企业就业。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给予3000元就业安置费,即学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2个月后,一次性拨付1000元,工作期满一年后再拨付2000元。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2个月以上的,给予职业学校300元/人的协作补贴。
39.鼓励单位、个人为企业招工服务。单位、个人(含企业职工)每向园区企业介绍输送1名员工,且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2个月试用期的,可奖励300元/人次。
40.对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由区政府出面协调,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可并行办理,除收取工程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取消。企业排放污水务必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41.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由相关部门配合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争取纳入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42.对引进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其他引进的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冷水滩区创新创业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5-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不受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可优先推荐申报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3.新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给予200-600万元团队资助。对我区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44.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冷水滩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5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30万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补贴10万元;其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补贴5万元。
45.对引进来冷水滩区落户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外籍院士,每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含住房补贴);未在冷水滩区落户,但每年在永工作天数不少于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给予10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46.引进人才愿意来冷水滩区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冷水滩区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等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47.对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发放的各类奖金,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
十三、尊重企业和企业家
48.评选“十强”企业
对当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且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收总量排名前10家企业,评选为“工业发展十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
49.评选“十快企业”
对当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税收增速排名取前4家),当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税收增速排名取前3家),当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税收增速排名取前3家),评选为“工业发展十快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50.评选“亩平税收十强企业”
在当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经载体单位组织审核认定,根据纳税总额与用地面积比测算亩平税收最大的前10家企业,评选为“亩平税收十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51.评选“项目落地十快企业”
在当年建设、当年竣工的工业项目中,经载体单位组织审核认定,按项目建设速度、投资规模、产能贡献和纳税情况,综合评定10家“项目落地十快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52.评选“杰出企业家”
当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评选为“冷水滩区杰出企业家”,每人奖励30万元(终身荣誉,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
53.评选“优秀企业家”
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冷水滩公司主要负责人),评选为“冷水滩区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终身荣誉,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
54.评选“优秀职业经理人”
对工业企业当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并在同一企业任职满5年的职业经理人(含高管以上职务)且有突出贡献的,评选10名“优秀职业经理人”,每人奖励5万元。
十四、提供优质配套服务
55.区政务中心设立窗口为客商提供“一站式审批”、“全程代办制”服务。凡新审批的企业,资料齐全的,属区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6.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个项目由一名区级领导牵头,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7.政府在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优先提供给企业员工住宿。
58.企业在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后,允许企业一边办理相关手续,一边施工。
59.加快出口退税办理。简化出口企业报送资料,加快退(免)税审批手续办理,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
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对资料齐全、符合退税条件的一类企业在5个工作日、二类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对于首次需要函调的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外)。
十五、适用范围和奖补原则
60.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投产后1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场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投资合同(协议)承诺,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种养殖等农业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等。
61.对落户本区的企业(项目)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已享受政策奖励的不再进行重复奖励。奖励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进行评定。
62.对重大企业(项目)及具有特殊税源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支持奖励政策。
十六、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和实施
63.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区科经信委、区商粮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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