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是指在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扶持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的项目予以奖补。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
2.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试点项目。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领域。
2.5G+社会应用领域。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各行业大数据平台企业
1.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
(1)租金补贴。评定一批在新兴软件、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等方面达到一定规模的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对新入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或已入驻且新增租赁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予以租金补贴。(注:对于在园区采用购置物业方式办公的企业一并予以奖补,补贴方式和标准参照租赁的方式执行)
(2)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对试点园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予以奖励。
2.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
第四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领域开展申报,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领域范围,在具体申报文件、工作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具体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领域。
2.5G+社会应用领域。
突出结果导向,将项目产生的移动数据流量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纳入项目评价体系。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
(1)租金补贴。对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内新入驻或已入驻园区且新增租赁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办公人数10人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当年考核目标的,连续3年对其租金进行阶梯式补贴,原则上补贴标准逐年下降,并根据资金预算总额及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
补贴标准及要求:第一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对营收暂不作要求;第二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营收需达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第三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营收需达2000万元以上,且需为入统的规上企业。
补贴面积:实际租赁面积或新增租赁面积中不超过企业办公人数*2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或新增租赁面积。
已享受市相关租金补贴或资助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2)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连续3年进行奖励,第1年和第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3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所需资金由市和镇街(园区)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担。
2.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
第八条
第九条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现场审核。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现场审核。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
对于我市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满足一定的必要条件下,无需进行项目现场审核流程,直接列入市同类项目资助名单。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企业申报。
2.入库审查。
3.公示及入库。
4.项目管理及验收。
5.后续管理。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现场审核。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五)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现场审核。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
(六)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核定贡献。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
(七)
1.企业申报。
2.资格审查。
3.核定规模。
4.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6.后续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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