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必须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从首笔营业收入发生之日起算5年以内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获得首笔风险投资机构(人)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人)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
(二) 获得首笔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
(三) 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上,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
(四) 近三年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 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填写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申报表,并编制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申请报告,申报表样式和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详见官网发文。高新区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9日,其他县市区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于5月22日前将材料送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李洁
电子邮箱:nbzxban®163. com.
联系电话:89187780, 13780014959
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方式
示范奖励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实际到位的社会投资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且只能享受一次: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 (含)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50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以下、30% (含)以上或者增量500万以下、20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以下、10% (含)以上或者增量200万以下、5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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