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落实《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府发〔2019〕17号)和《成都市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的若干措施》(成科字〔2019〕61号),进一步发展成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资助是指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以及技术转移(交易)机构给予的经费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围绕“5+5+1”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第三条 技术交易资助的原则是“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
第四条 技术交易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技术交易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
(一)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第七条 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提供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发票、委托协议(三方协议)、佣金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第三章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第十条 支持对象:
我市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转移(交易)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提供工作总结、财务报表、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职称证书、服务合同、佣金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 对上一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建立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机构,组织第三方按综合绩效评审后,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chengdu.gov.cn)注册,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八条 预算下达。经评审(审核)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如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原《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75号)到期作废。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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