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非垫付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其中,对2019年10月至12月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由于省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补助,因此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二)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凡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附件6①、附件6②),于12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补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的材料。
2.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企业专项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其他相关的材料。
3.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小微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其他相关的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三)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五)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补助。
(六)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1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
2.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4.一般企业类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5.中型企业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6.小微企业类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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