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加强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优化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结合广州市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及扶持政策落实审核工作。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工作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五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白云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市场带动、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型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五)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广州市白云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要求。
第六条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情形严重的,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0.5吨、减少化肥使用的;
(三)认定(监测)的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本条第(二)规定的期限,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及其他涉农产业型等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八条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经行业备案);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的材料(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会保险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自查说明。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携带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向其所属镇(街)提出申请。
(二)审核
镇(街)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
2.区农业农村局将完成征求意见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调整名单;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审定。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政府认定的申报企业,授予“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自动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监测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企业,保留“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停止政策扶持至下一次监测,下一次监测仍低于80分的,取消其“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广州市白云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发展奖励(贷款贴息和发展奖励办理流程详见附件4)和“以奖代补”。
第十五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一)贷款使用规定
1.在广州市白云区内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用途,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发展种业、农业设施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贷款;
2.在广州市白云区内用于鲜活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的贷款;
3.在广州市白云区内用于创办农业技术研究机构、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引进农业名优新品种的贷款;
4.用于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的贷款。
同一个申请单位的同一笔贷款同一申报时间段(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贷款贴息企业,除种养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需为广州市白云区“四上”企业。
(二)贴息用途、标准和期限
1.用途
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接待等开支。
2.标准
贷款贴息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广州市白云区每年安排最高200万元用财政预算资金予以贴息,但每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当所有申报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高于200万元时,每家企业核定补助贴息数额=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最高计50万元)×(200万元÷所有申报企业符合规定贴息申报额)×级别系数(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为1.0、0.95、0.90和0.85)。
3.期限
贷款年度贴息期限为前年7月1日至上年6月30日。
第十六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奖励
(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后,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参加区级以上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0.5万元。
(三)推动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带动4镇户籍居民就业(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人数不少于15人,且达到企业当年度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员工总数30%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家。
(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在广州市白云区范围内一产产值每同比增加500万,奖励1万元;纳入广州市白云区内统计二、三产产值每同比增加1000万,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最高10万元/家。
(六)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度对比上年度,纳税总额高于广州市白云区GDP增速的部分,按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家。
第十七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奖代补”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广州市白云区内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冷藏设备以及升级换代,发展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开展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以奖代补”项目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7〕1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每年安排最高15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项目。
第十八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承诺从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主营业务和统计关系不迁出广州市白云区。如有违反,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有已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和扶持均需征求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相关单位意见,如企业上两个自然年度或者“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完成整改的,认定、贴息和发展奖励均不予通过,“以奖代补”项目不予立项,监测按低于80分处理。
第二十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属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列扶持事项中,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区级以上政策性资金扶持,但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开展认定、运行监测、扶持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云农林〔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标准
2.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
3.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4.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办理流程图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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