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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以下简称“工业节能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工业节能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工业节能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择优予以支持,已享受过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工业节能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可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工业节能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工业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示范工业园、示范基地等。

       (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及产业化示范。

       (三)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

       (四)支持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效对标的“三能”体系建设。

       (五)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蓝天保卫战以及散乱污整治工作。

       (六)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成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资源节约工程,包括电机能效提升工程、节能技改工程(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

       (七)省工信厅或者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

       第十条 对符合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经审核合格,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每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按照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综合评价结果,对验收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

       (七)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九)对建成工业和信息化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清洁生产效果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项目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项目入库。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予以进入项目库。

       (六)支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库项目情况以及工业节能资金预算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资金计划。

       (七)项目下达。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定期对获得工业节能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将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项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19〕573号)予以废止。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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