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加强对其运行监测,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沙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 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近一年内,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至少每亩0.5吨,减少化肥使用的;
(六)近五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已纳入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本条第(二)至(七)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 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及企业资质等内容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意见。
3.本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范围。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本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型标准.docx
2.广州市南沙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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