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不断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宜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宾市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民营企业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突出激励,务求实效;
(五)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和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汽车制造、智能终端、通用航空、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及器械、页岩气开发、绿色食品加工、竹产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创旅游、软件开发、现代服务业、建筑建材(不含房地产开发)、纺织和装备制造等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不含住宿餐饮行业)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民营企业。
第六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民营企业必须是在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已达到纳入统计范畴以上规模的企业。其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该企业在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新增的生产经营类贷款(即:金融机构向相关民营企业发放的用于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商用房屋装修等合法经营活动的贷款,下同),或在以前两个年度内在金融机构获得且尚在存续使用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第七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民营企业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已按规定成立党团组织,并积极支持党团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组织活动。其中,已被授予“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党建示范民营企业”“宜宾市五星级党组织”等市级以上党建相关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可优先兑现贷款贴息。
第八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贷款贴息,当年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不再予以贴息。
第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进行贷款贴息。
(一)近三年内(自上年度1月1日起,至正式兑现补贴之日止。如相关法律或法规对相关情形的影响期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下同)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如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其金额须≥1万元),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三)在上年度内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宜兑现贷款贴息的。
(四)未按规定成立党团组织的。
(五)其他存在较大负面情形且不宜兑现贷款贴息的。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且不得超过100万元,并按以下方法具体计算。
(一)民营企业贷款贴息金额=(该企业上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贡献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率)×该企业上年度贷款利息总额。
(二)该企业上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贡献率=该企业上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贡献率+该企业上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总量贡献率。相关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总量贡献率按以下办法确定: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总额在5000万元以内(不含)的,其民营经济增加值总量贡献率按10%计算;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的,其民营经济增加值总量贡献率=其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5000万元×10%。其中,相关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未实现正增长的,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贡献率按0计算;相关企业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为0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00%的,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贡献率均按100%计算。
(三)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率按以下标准分别确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足100万元(不含,以税务部门认定数据为准,下同)的,其税收贡献率按5%计算;超过100万元以上(含)的,其税收贡献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5%。
第十一条 对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贡献率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当年贡献率标准的,按本办法兑现当年贷款贴息。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的基本申报程序如下:
(一)相关民营企业根据贷款贴息补贴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以及相关工作安排,并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自行通过宜宾企业“e路阳光”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并及时向所在区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提交纸质材料备查。企业在首次进行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从第二次申报时开始,相关情况如无新的变化,则不再提交上述材料)、贷款协议、借据(贷款到账凭据)、企业还款和支付利息凭据、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且经认定的相关生产经营数据报表或证明、企业纳税凭据、截止申报当月的企业征信报告等材料电子扫描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后进行扫描,并上传)。
(二)各区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拟定申报企业名单,及时征求所在区县纪委监委、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统计、市场监管、金融工作、税务、信访、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意见。之后,再汇总相关情况、填制相关申报表格,并向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进行集中申报。
(三)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对申报情况复核审查,分别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宜宾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之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兑现各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和兑现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兑现工作,并不断提高企业申报工作便利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应规范使用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一律不得用于向企业负责人个人发放奖金或支付其个人消费费用。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挤占、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赓即取消其从当年起三年(含)内的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缴其已获得的贴息资金,并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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