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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民营18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民营18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区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黄埔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穗开商务规字〔2019〕1号)文件要求,我局即将组织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申报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于2020年8月10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至广州黄埔区商务局(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309室)进行业务辅导,现将申报辅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民营18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下同)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三)买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我区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以上;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当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第(1)项奖励规定且当年购买本区工业企业产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上。

  备注:上述内容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资助标准

  (一)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备注:(一)购买金额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二)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辅导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购买产品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原件,首年度申请奖励的企业只用提交当年的审计报告);

  4.《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明细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当年和上一年累计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分开企业列明细、产品及附加服务分开、附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首年度申请奖励的企业只用提供当年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统计关系证明(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买方和卖方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买方和卖房加盖各自的单位公章);

  7.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奖励兑现申请表;

           2.当年和上一年累计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

           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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