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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区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8号)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工信规字〔2019〕3号)文件要求,我局即将组织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申报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于2020年8月10日前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至广州黄埔区商务局(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309室)进行业务辅导,现将申报辅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开展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励(先进制造业10条)申报辅导的通知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扶持条件的,可享受该条款的奖励;

  (二)买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卖方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买方企业购买的产品必须为本区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

  (四)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五)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二)购买产品必须在当年开具发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三)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预审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当年累计购买区内企业产品(商品)及其附加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统计关系证明(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下载当年及上一年“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和“财务状况表”后,以PDF形式保存、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申请表

            2.当年累计购买区内企业产品(商品)及其附加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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