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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0.07.08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2019年期间我市新发展入库(下简称“小升规”)的工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遇国家和省核定的行业、企业入库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市统计局另行发文通知),以及2018年“小升规”,且2019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达到指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8年“小升规”,且2019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重点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

  (4)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企业除外)。

  (三)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企业在信用广东中未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对“小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3万元。

  (二)第二年增长奖励:对2018年“小升规”,且2019年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企业申报材料

  (一)真实性承诺函;

  (二)江门市“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相关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江门市统计局统一出具各市(区)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及2018年“小升规”,2019年继续保持规上条件同时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含)的企业名单,提供给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四个行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自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相关具体要求,负责确定相关行业审核的统一原则标准。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小升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关于工业以外企业培育等工作的分工,按照《江门市推进商贸及服务业企业、个体上规入统工作方案》《关于做好推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江门市统计局统一出具的名单和江门市行业部门确定的原则标准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申报。

  (三)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以书面实名提出异议,须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公示完毕后,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对口的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情况,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下达项目计划各市(区)相关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各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小升规”资金申报原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九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江经信发〔2018〕176号)

       附件:1.江门市“小升规”行业主管部门

           2.江门市“小升规”奖励资金真实性承诺函

           3.江门市“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0.07.08
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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