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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以下简称“本区”或“南沙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包括:

(一)经认定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具体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见本细则第二章);

(二)在南沙区内重点发展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及高管人才(见本细则第三章);

(三)首次与南沙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新引进人才(见本细则第四章);

(四)在南沙区内各专业领域岗位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包括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航运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投资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见本细则第五章)。

 第二章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及支持

第一节  人才认定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高端领军人才的申报指引、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端领军人才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认定对象包括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的人才以及经区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六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高端领军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岁),青年后备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前景广阔;

4.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

5.项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

6.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7.本人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在企业实际权益性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 ,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5%);

8.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需在本区创业。

(二)长期创新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岁),青年后备人才不超过55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杰出人才、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申请人在本区引进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人才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

与本区引进单位已签订5年以上全职意向聘用协议的人员可先行申报高端领军人才预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部分人才待遇。

(三)短期创新条件

1.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的“高精尖缺”人才,能领衔引进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经审定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

第八条 对认定的高端领军人才发放《高端领军人才证书》。其中:

(一)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发放A证;

(二)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发放B证;

(三)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发放C证。对持C证的人才证书,载明服务或项目年限并以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作为管理期。

第九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申报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时间及申请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

第十一条 高端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成果,并向认定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对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所列单位的人才不列入本节认定对象。

第二节   安家补贴

第十三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受理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适时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对经认定且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安家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对本区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本区短期创新(持C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在服务期限内,分别按照每天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以实际服务天数为准发放,每年不超过250天),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天1000元,短期创新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发放。上述人才3年内以家庭为单位在南沙区首次购买区内唯一住房,经认定的,可分别一次性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追加50万元。

安家补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安家补贴发放期间应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安家补贴申请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申请时间和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首次申请安家补贴须在发证之日起3年内向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提出,逾期申报的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安家补贴申请条件:

(一)本区创业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南沙区有突出经济贡献或在行业发挥重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3.本人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B证;

2.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3.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本区高端领军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

(4)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5)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区内规模以上或纳入广州市工信局“三个一批”工业企业;

(7)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近两年度获本区经营贡献奖的企业;

(9)其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点单位。

(三)本区短期创新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C证;

2.在引进单位(企业、项目)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项目主要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相当技术职务;

3.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本区高端领军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

(4)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区内规模以上或纳入广州市工信局“三个一批”工业企业;

(7)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近两年度获本区经营贡献奖的企业;

(9)其他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房支出是指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实际支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二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三节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区科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两类申报评审。

(一)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快速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

(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原创性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及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团队认定的条件: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九)项条件,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八)项和第(十)至(十一)项条件:

(一)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不超过75周岁。

(二)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优先支持从国(境)外引进的团队。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认定的持A证的高端领军人才。申报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认定的持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

(三)团队成员引进后需承诺在南沙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中本区认定的持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需全职在南沙区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职在南沙区工作的团队。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应占80%以上。

(五)团队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

(六)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本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技术,或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良好研究基础且未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八)团队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投入项目经费、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九)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须在南沙区注册企业,承诺所创办企业10 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十)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用人单位须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第二十五条 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得资助的科技项目向不同类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复提出申请。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团队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杰出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2000万元;带头人为优秀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500万元;带头人为青年后备人才,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资助资金包括场地补贴、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一)场地补贴所称场地是指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或者购买的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用房。在本区租赁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为期三年的免租场地(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按创业团队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每年集中兑现一次。自购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所称的研发设备是指创业团队在扶持期内,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对创业团队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自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5年内。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在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的5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5%予以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二十七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通过前资助按档次以科技项目申报支持方式给予团队8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杰出人才,给予团队资助800万元;带头人为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给予团队资助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创新团队资助资金分两期给予资助,团队入选后资助60%,通过中期考核后资助40%。资助资金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创新团队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条 团队入选评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复核后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

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兑现: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对创新团队进行第一期的资金拨付。入选创新团队申请第二期的资金资助,以及入选创业团队申请资金资助,需报送材料至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的认定和申请资金兑现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项目。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引导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向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委托机构(广州南沙区科工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进行申请,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科技奖励,给予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

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项目新增投入经费的50%。

第四节 院士工作站资助

第三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且建站阶段性评估优秀的单位,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分两期等额拨付。

第三十五条 申报程序: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报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公示后,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五节 人才引荐奖

第三十七条 区人社部门是高端领军人才引荐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引荐奖励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负责对引荐奖励申请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人才引荐奖的奖励对象为向本区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的人才中介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与本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驻机构)。

第三十九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得A、B证的,对成功引荐该人才的人才中介机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人才引荐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推荐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奖励3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50万元奖励;

(二)每推荐1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

(三)每推荐1名优秀人才奖励1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20万元。

第四十条 引荐人才团队的,原则上按照团队中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向本区引荐杰出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荐单位可申请最高至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引荐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同一引荐单位获得的引荐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引荐奖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应按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第四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推荐备案

引荐单位应在首次人才引进时向区人社部门出具推荐函及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二)单位申报

区人社部门在人才引进后20天内向引荐单位出具备案函;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对引荐人才进行认定并发放高端领军人才A、B证后,引荐单位即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三)审查

区人社部门审查后交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复核。再由区人社部门将奖励名单、奖励资金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

(四)奖励金拨付

引荐奖奖励金分两期兑付。第一期在引荐奖申请通过后首期兑付50%,引进的人才在首期兑付一年后仍在原单位创新创业的,经申报单位申请第二期予以兑付剩余50%。

第三章  骨干及高管人才奖励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

第四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 除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外,本节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本条所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机构:

(1)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的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

(2)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六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四十八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可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但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二)部门审查

项目引进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骨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复核及审定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奖励金拨付

骨干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

第五十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五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高管人才奖,将高管奖励名单、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报送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第五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7年1月1日起,首次与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第五十五条 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在南沙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

(四)未享受过本住房补贴,未享受过南沙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不含区内共有产权房政策),未(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五)与本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补缴、代缴情况)或个人所得税不少于3个月(以申报起始时间往前算起)。

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未满35周岁、硕士未满40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年龄条件以首次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计算时点)。

第五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的人员2万元/人;

(二)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的人员4万元/人;

(三)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的人员6万元/人。

第五十七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等额发放,首次申请在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个月后提出,获批后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满1年时提出,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区(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且在本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或个人所得税的,发放剩余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二次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报期间需保持在本区就业状态。

第五十九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每年集中受理,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二)审核和公示

1.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复核;区公安部门对户籍情况进行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公寓政策情况进行复核。

2.审核合格的,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人社部门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住房补贴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影响发放的,由区人社部门发放补贴至个人账户。

第五章 各类人才专项奖励

第一节  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六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是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教育人才,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高等院校、教研机构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南沙区在职在岗教育人才及在南沙区范围内教育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区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工作,能引领本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才。

第六十一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教育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境外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受该条件限制;

(四)55周岁以下(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放宽到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再放宽);

(五)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

(六)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经验。

第六十二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对象分五类: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教育后备人才。

第六十三条 教育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三)近5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近5年,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五)国家级名教育家。

第六十四条 教育杰出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正式教职的院长或教授职务;

(二)近10年,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正式科研职位,担任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且连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者;

(三)国家级名校(园)长,且任校(园)长期间学校在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个性发展、打造学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全国或国际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四)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六十五条 教育重点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师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或教师;

(四)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

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五)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六十六条 教育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校(园)长、省级名教师,省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特级教师,或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广东省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二)副省级以上城市知名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或由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名教育家或名校(园)长;

(三)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成果主持人,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四)3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或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五)在学科、教学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六)近5年,获得南粤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广东省劳动模范、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第六十七条 教育后备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广州市名校长、名教师及工作室主持人,广州市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市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技术能手;

(二)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或省级中小学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

(三)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四)2017年以来获得广州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近5年获得广州市劳动模范等荣誉。

第六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

1.教育领军人才:享受每人500万元安家补贴;

2.教育杰出人才:享受每人300万元安家补贴;

3.教育重点人才:享受每人150万元安家补贴;

4.教育优秀人才:享受每人100万元安家补贴;

5.教育后备人才:享受每人6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扣税后发至个人账户。

其他事项:

1.已享受广州市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或者已享受由南沙区财政支付的其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和专项科研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2.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二)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教育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

(三)优先培养

支持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设立工作室,并按梯次给予一定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四)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入户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六十九条 如果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七十条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符合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和教育优秀人才条件的已退休人员为高级教育顾问。高级教育顾问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并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工作室经费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七十一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奖励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南沙区申请高层次教育人才申报办事指南》的安排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递交申报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人才认定专家组,对拟认定人才的资格条件及能力组织考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及高层次教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申报材料的复核及审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奖励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申报材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为高层次人才人选后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奖励发放。

第七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本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引进单位签订6年以上(含6年)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区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6年。

第七十三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节  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七十四条 区卫健部门是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受理、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本区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七十六条 医学领军人才指在南沙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驻区医院(包括引进至南沙区范围内医疗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医院驻南沙区相关机构,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等)或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限生理或医学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项目中医疗卫生类)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限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医药卫生学部);

4.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

第七十七条 南沙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四类: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医学杰出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医学杰出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专业技术资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近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无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处分。

(一)医学杰出人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医学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省部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获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国家级名老中医;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医学重点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担任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副省级城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6分)。

(三)医学优秀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担任地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地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限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学,以近两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获得博士学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境外知名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者;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四)医学骨干人才要求近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前3项或第4项:

1.近10年以来参与2项以上科研立项项目(以立项书中姓名、立项时间为准);

2.近10年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医学科技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2篇以上论文;

3.担任(含曾经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学会或委员会委员、成员;

4.进入南沙区区属医疗机构工作前已取得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七十八条 驻区医院(包括引进至南沙区范围内医疗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医院驻南沙区相关机构,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等)及民营医疗机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四类:卫生智才、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卫生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卫生智才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慧才、卫生英才、卫生优才具有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专业技术资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近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无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处分。

(一)卫生智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医学类)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医学类)主持人;

  2.担任国家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获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国家级名老中医;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卫生慧才要求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担任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省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6分)。

(三)卫生英才要求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担任副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四)卫生优才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限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学,以近两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获得博士学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境外知名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者。

第七十九条 在疑难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认可度高,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评选高层次卫生人才时年龄、职称、学历和学术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评选。

第八十条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医学领军人才,每人可享受5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每人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重点人才、卫生慧才,每人可享受15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优秀人才、卫生英才,每人可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骨干人才、卫生优才每人可享受60万元安家补贴。    (二)科研补助经费。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领军人才,可享受6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可享受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重点人才、卫生慧才,可享受4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优秀人才、卫生英才,可享受20万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骨干人才、卫生优才可享受10万科研经费补助。

上述安家补贴经费在区卫健部门申请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中支出。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层次人才个人账户。科研补助经费由高层次卫生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科研项目目标及任务完成计划,并提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由卫健部门审核,按照省、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通过引进渠道进入本区的,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高层次卫生人才因政策、个人意愿或其他原因无法入编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事业编制。

(四)用人单位(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协助解决高层次卫生人才(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除外)的入户、配偶就业和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

(五)柔性引进卫生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

第八十一条 区卫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柔性引进的符合需求的已退休卫生人才(仅适用于区卫健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及工资福利,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八十二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递交申报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查:

区卫健部门组织对拟认定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资格条件及能力进行考核,并对申报材料及高层次卫生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复核及审定:

区卫健部门将申请奖励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申报材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为高层次人才人选后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由区卫健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奖励发放。

第八十三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本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5年。

第八十四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区卫健部门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及承担国家、省、市医学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到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者,终止享受高层次卫生人才相应政策待遇。

第三节  航运专业人才

第八十五条 区口岸部门负责航运专业人才落户、贡献奖励专项,会同区人社部门落实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报、贡献奖励工作。

第八十六条 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户籍:

(一)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高级海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学历或职称等条件符合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年龄超出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5周岁内的人才;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5.近两年度累计有12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第八十七条 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集中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材料,由区口岸部门会同区人社等部门初审。经区口岸办统一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可优先办理广州市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八十八条 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

(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第八十九条 前条所规定的海员经济贡献奖励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由区口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区口岸部门负责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九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一)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若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奖励总额,应按照以上海员的奖励总额与企业的贡献奖励总额的比例折算。

第九十一条 前条所规定的海员经济贡献奖励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由区口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区口岸部门负责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和高管人才奖励。

第四节 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十二条 区人社部门是南沙区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的评审和奖励,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 “南沙专才”是指为南沙区经济社会建设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评审:

(一)在南沙区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现仍在南沙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近5年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农业生产、科技推广、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市级及以上奖项,或在上述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或国内或省市产生较大影响;

(五)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内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第九十五条 “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评审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评审“南沙专才”不超过50名,每人奖励2万元;根据获评“南沙专才”人员作出的突出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程度,每次可评审“南沙金牌专才”1名,奖励100万元(“南沙金牌专才”不重复享受“南沙专才”奖励)。

第九十六条 已获评“南沙金牌专才”的,不能再次参加“南沙金牌专才”、“南沙专才”评审;已获评“南沙专才”的,不能再次参加“南沙专才”评审,但若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四条参评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下一届“南沙金牌专才”评审。

第九十七条 “南沙专才”奖励金于评定后一次性发放;“南沙金牌专才”奖励金从评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发放,“南沙(金牌)专才”获评人员每次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就业状态。

第九十八条 区人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十九条 评审活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侧重南沙区重点发展行业。

第一百条 “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填写《“南沙(金牌)专才奖”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后,提交至政策兑现窗口;

(三)资格初审。区人社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就评审方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符合申报资格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出“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候选人;

(五)审批公示。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沙金牌专才”、“南沙专才”奖金。

第一百零一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南沙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

(一)目前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通过认定、评审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南沙区用人单位申报,不含省外来粤人员通过确认换发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通过企事业单位(须具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属人社部门管理的职称系列。

(三)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致。

(四)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申报人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就业状态。

第一百零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起2年内申请奖励,逾期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用人单位备齐申请材料,提交至政策兑现窗口;

(三)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复核;

(四)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奖励金。

第一百零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参评“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奖励。

第五节  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零六条 区人社部门是南沙区高技能人才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的评审和奖励,负责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南沙工匠”是指南沙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参加“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在南沙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工作(人力资源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除外);

(二)取得下列业绩(业绩所属领域与目前从事工作的技能岗位基本一致)之一:

1.在技能大赛和技能人才评选中成绩突出,曾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获得市级以上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或市级以上技能类荣誉称号;  

2.享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

3.成立个人技师工作室,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或善于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关键技术工艺问题,积极向职工传授技能技艺,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拥有相关专利,并取得知识产权类证书,能在岗位工作上对生产技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企业或行业内推广应用;

5.在核心期刊发布过相关职业技能领域的论文或文章 2篇以上;

6.被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聘任为相关职业技能领域的行业专家;

7.因拥有精湛技能曾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及正面形象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8.具备技师(二级)以上级别的职业资格,且具有南沙区户籍或在南沙区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三) 所在用人单位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认定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评审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评审“南沙工匠”不超过50名,每人奖励2万元;每次评审“南沙金牌工匠”1名,奖励100万元,“南沙金牌工匠”从“南沙工匠”中选出,不重复享受“南沙工匠”奖励。

已获评“南沙金牌工匠”的,不能再次参加“南沙金牌工匠”、“南沙工匠”评审。已获评“南沙工匠”的,不能再次参加“南沙工匠”评审,但若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点第1-7项参评条件的“南沙工匠”,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下一届“南沙金牌工匠”评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得参评“南沙工匠”及“南沙金牌工匠”。

第一百一十条 评审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个人申报、企业推荐”方式进行。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由南沙区人社部门发布活动通知时另行公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南沙区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南沙工匠”奖励金于评定后一次性发放;“南沙金牌工匠”奖励金从评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发放,获评人员每次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内就业状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领南沙区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对象为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南沙区户籍劳动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户籍劳动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条件。参加南沙区内“一试三证”或“一试双证”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含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指由本区引进的港澳官方职业资格、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美国认证协会等国际认证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核发日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自证书核发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标准。按照学员参加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培训考核实际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实行每年集中申报审核一次。由本人向南沙区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节 创业投资人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区金融部门是创业投资人才(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创业投资人才的认定、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作为引进创业投资人才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投资人才引进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节所指创业投资人才,仅指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即设立在南沙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第一百二十条 创业投资人才的奖励条件为:

(一)所在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所在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经审核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人才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组织认定、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兑现相关奖励。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报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用人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部门审查

区金融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人才奖励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工作。

(三)复核及审定

经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奖励金拨付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企业提供的创业投资企业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节   博士后站(基地)及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财政设立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编制专项资助经费年度预算。资助范围如下:

(一)新设站(基地)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区财政给予每站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每基地10万元的配套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日常经费资助。对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开题考核通过的,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三)科研经费资助。对本区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区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

(四)生活补助。对本区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区财政对每人每年发放8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

(五)安家费。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南沙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区财政资助2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

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创新创业,认定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区相关个人扶持政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博士后人员,区财政不予资助:

(一)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或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二)进站前已在区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后进入区属单位设立的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或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不予以安家费资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上述由区财政提供的新设站(基地)资助、科研经费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申请、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科研经费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备案。

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未经本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上述区财政资助经费将不予批准。

博士后科研人员退站的,科研经费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已申领生活补助的,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申报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及《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申报指南》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公布办理指南和受理资助申请。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集中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

第一百三十条 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章  服务保障支持

第一节 人才公寓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择优选择区属国企作为人才公寓的物业运营管理单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本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南沙区认定或预认定的高端领军人才;

2.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区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其中,经南沙区认定持有高端领军C证的人才,申请年度未享受安家补贴等住房优惠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四)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及申请标准如下:

(一)高端领军人才

经南沙区认定或预认定的高端领军人才,未享受安家补贴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可申请约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经认定在本区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区户籍的可申请获赠所住人才公寓。其他杰出人才可申请约150平方米人才公寓;

2.优秀人才可申请约120平方米人才公寓;

3.青年后备人才可申请约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骨干人才

骨干人才指经南沙区认定的重点领域骨干及高管人才,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才。骨干人才可申请入住约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储备人才

储备人才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助理级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符合本区发展需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储备人才可申请入住60-8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

对于实际存量房源与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无法匹配的情形,报经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同意,可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入住更高户型档次的人才公寓,待有匹配该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房源再作调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租期与租金

(一)持A、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免租期限最长10年。其中,符合申领安家补贴条件的,可在入住公寓3年内提出申请安家补贴,其安家补贴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二)持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免租期不超过服务期。

(三)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累计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5年,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的50%。累计租住期超过5年,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国(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各层次人才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原则如下:

(一)高端领军人才均有配租资格,优先安排选房;

(二)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区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结合南沙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与房源信息等应在相关网站公布后组织实施,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三)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配租方案,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公示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布房源信息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及时发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点位置、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设施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节点要求等。

(二)申请

高端领军人才以个人为申请主体,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原则上以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

1.高端领军人才

高端领军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相关系统提出申请,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

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整理汇总所有申请人材料后统一通过相关系统提出申请,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得配租资格;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异议属实的,不能获得配租资格。

(四)配租与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各单位可申请人才公寓套数,按照配租方案确定各单位配租公寓套数,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选房和签约

公示期满后,依据人才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人才可直接选定房屋。

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选房结果将在区相关网站公布。公布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签订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的租金与保证金由所在单位统一缴交。

(六)备案

承租单位在获得住房后,将本单位的公寓分配方案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示,应按方案及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受托管理单位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入住人员名单等信息在相关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督与管理

承租单位与承租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2.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的;

5.累计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区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8.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其他事项

人才公寓应以不低于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设计并施工。配建方式建成的人才公寓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回购。人才公寓与所在房地产项目应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人才公寓的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同项目商品住宅的装修标准,承租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对于在南沙区创业及工作的港澳籍与外籍人才将优先安排入住国际人才公寓,国际人才公寓以国际一流水准进行建设,并按照国际理念、国际惯例规划提升社区环境与物业服务。

第二节  广州南沙人才卡

第一百四十条 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广州南沙人才卡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受理、发放、考核和项目统筹调度工作,区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提供配套支持措施和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人才发放广州南沙人才卡。广州南沙人才卡含一张电子虚拟卡和一张实体卡,均分为A卡、B卡2个类别。A卡的服务对象包括南沙高端领军人才中持A证的人员和持B证的人员。B卡的服务对象包括南沙高端领军人才中持C证的人员、广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的人才、持来华工作许可证A证的外国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管人才、骨干人才、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高效、优质服务:

(一)人才专员“一对一”专属服务

成立专门的人才服务小组,同时设立2条人才服务热线电话,通过建立“人工坐席+机器智能”的服务模式,利用智能语音客服技术,为用户提供24小时在线和电话服务,快捷解答持卡人才关心的问题。系统根据不同的人才标签信息,主动为持卡人才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服务。

(二)政务快捷服务

区政务中心(含广州银行大厦办公点、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港澳青创分中心)、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均提供持卡人才专属导引服务,在导办台放置“广州南沙人才卡绿色通道”台牌。全区政务服务点均在主要部位放置“广州南沙人才卡 绿色通道”立牌。

(三)医疗保障服务

持卡人才享受区属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专属导医、优先专家预约、优先诊疗、优先缴费等服务,并享受南沙区内所有公立医院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对在南沙区外、广州市内三甲医院有就诊需要的持卡人才提供协调、帮助。

持卡人才享受南沙区范围内“120”救护车免费服务。

持A卡人才每人每年享受10000元标准的医疗体检服务,持B卡人才每人每年享受1000元标准的医疗体检服务。

(四)交通便捷服务

持卡人才享受乘坐区内公交、南沙快线免费服务,各服务单位均设立购票绿色通道。

(五)通关快捷服务

南沙边检站设立持卡人才通关绿色通道。

持卡人才回国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六)住房保障服务

在南沙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和按规定购买共有产权房。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才在南沙购买商品房,予以协调和帮助。

(七)入户快捷服务

持卡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优先办理入户。

(八)子女教育服务

持A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可通过协商选择一间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幼儿园,优先安排就读。

持B卡人才的子女就读非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幼儿园,区教育部门提供协调和帮助。

(九)养老优先服务

持A卡人才的直系长辈亲属需在南沙养老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优先安排入住辖区公办养老机构。

(十)文化娱乐服务

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体育馆以及蕉门河运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均为持卡人才免费开放,同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可优先安排持卡人才免费参与区内公益文化培训、艺术展览和体育赛事活动。

(十一)休闲娱乐服务

持卡人才可享受区属旅游景点、酒店、餐饮等提供的优惠服务。

(十二)居家便利服务

持卡人才可享受有关部门及平台提供的有线电视、网络宽带报装、车辆年审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十三)金融服务

持卡人才可享受发卡银行的个人授信、创业抵押贷款等优惠服务。

(十四)商务服务

持A卡人才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机场和高铁贵宾服务(包括贵宾休息室、快速安检通道)、免费停车服务、免费接送服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险或纳税关系须每年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中持A证人员不受社会保险或纳税缴纳时限限制、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持C证人员须每年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批准,广州南沙人才卡服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管人才奖、骨干人才奖等政府给持卡人才发放的奖励须统一拨付到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才卡仅限于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可取消其持卡资格。

第一百四十七条 持卡人才需按照要求验核身份后方能依照服务指引或流程享受相关的服务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人才卡资格,并注销其人才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持卡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辞退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因违法违纪或违反道德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的。

因本款第(一)、(二)项情形而被注销人才卡的,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其人才卡申请。

持卡人才不再继续在广州南沙区工作和创业的,或不再符合人才卡发放条件的,注销其人才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才卡实行定期考核制。考核在每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持卡人才须按照广州南沙人才卡虚拟卡(微信小程序)上的信息提示和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于后台进行考核,对符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条件的人才,给予审核通过,继续保留持卡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配合提交考核资料的,通过注销虚拟卡和实体卡相关人才服务功能的方式,取消其持卡资格。

第一百五十条 人才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在广州南沙人才卡电子虚拟卡上挂失,申请补办。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才卡实行动态化管理,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广州南沙人才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和补办工作,同时负责广州南沙人才卡电子虚拟卡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广州南沙人才卡相关事项由广州南沙人才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广州南沙人才卡实施方案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出入境便利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实施广东自贸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往来港澳商务签注便利化政策:

(一)首次办理商务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自贸区企事业单位首次办理港澳商务备案可以不受上年度纳税额的限制,实施按需报备。如在第二年年审时未达到广东省商务报备最低纳税额标准的,取消其商务报备资格;已达到的,按广东省目前的港澳商务工作规范标准执行。

(二)缩短社保缴纳期限。商务备案人员社保缴纳期限,由目前规定的需连续缴满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简化申请材料。自贸区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如有广州市近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记录或证明,可免交居住证。

(四)科技人才可参照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科研机构进行商务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其科技人才(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按需办理港澳多次商务签注。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科技人才,建议其循因公渠道前往省港澳办办理多次赴港澳签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商务签注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科研机构备案名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实施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片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二)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自贸区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三)外国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自贸区境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四)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自贸区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注:根据国家移民局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的12项移民出入境政策规定,符合本项申请条件的外籍华人,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五)在自贸区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凭工作许可和雇主担保函件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六)对经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广东自贸区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第一百五十七条 申报程序。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规定实施,广东省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定期发布申报公告,具体按照申报公告提交申请资料。 办理程序如下:  

(一)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措施,申请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南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材料中自贸片区管委会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推荐函与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对材料进行复审,报送自贸片区管委会加具推荐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函件,申请人凭证明函件到南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二)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条、第(四)条措施,外籍投资者和外籍华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南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五)条、第(六)条措施,申请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南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材料中的管委会证明函件由南沙区商务部门代南沙自贸片区管委会出具。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部门职责。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或上报以及发放等工作。

第四节  人才绿卡

第一百六十条 每年在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工作或创业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穗府办规〔2016〕5号)和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申领条件的,可申请人才绿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南沙区人社部门负责人才绿卡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lk2.aspx),按相关流程指引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申请材料存疑的,申领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申领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以南沙区最新申领指南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均属本细则第二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所列人才的,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夫妻一方的安家补贴。

第一百六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一百七十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其人才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组发〔2018〕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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