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关于建立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亿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
第七条 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自主申报、精准补偿、独立审查、风险分担、损失后补”的原则。
第二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机构。
第九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且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国令第596号)规定,且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划定。
(二)借款人获得合作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属于《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4号)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笔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
(二)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办法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本办法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办法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广州市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发放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
(二)合作银行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数额和标准。
(一)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未超过4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超过4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亿元与该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
(三)负责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开展合作银行机构遴选,并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银行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二)负责受理汇总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
(三)负责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建立台账。
(四)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
(五)负责对已经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市财政。
(六)负责对合作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七)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
(八)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机构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管理考核,配合广州市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建立台账。
(三)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
(四)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市财政。
(五)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广州市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广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二)配备具有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管理经验。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设有总行或分行,并设有普惠金融事业部或者分部。
(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取得一定成效。
(三)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章基本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机构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报送贷款数据:及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贷款数据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台账。
(二)提出补偿申请:以分行或分行级以上(含)机构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申报或在上一个申报时点前未申报的不良贷款集中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
(三)撤销补偿申请: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划拨之前被移出不良贷款类别时,以分行或分行级以上(含)机构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建立台账。
(四)返还补偿资金: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相应比例在合作银行机构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市财政,并建立清收处置资金返还台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提出补偿申请时同步报送受托管理机构。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获得的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汇总贷款数据:收到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日、16日分别报送主管部门。
(二)多家授信通报:发现两家(含)以上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及时通知各合作银行机构。
(三)初审申报补偿资料:收到合作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在当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合作银行机构,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补偿资料报主管部门复审;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告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建立不良贷款台账。
(四)受理撤销申请:收到合作银行机构撤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合作银行机构,同步更新不良贷款补偿台账。
(五)报送年度初审结果: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后报主管部门审定。
(六)督促处置不良贷款: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市财政。
(七)建立报送台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及时建立各类台账,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台账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掌握贷款数据:每月1日、16日分别更新掌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贷款数据。
(二)公示季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季度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复审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告拟纳入不良贷款补偿的名单。
(三)审定年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每年3月底前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初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拨付补偿资金:每年3月底前,按照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补偿资金拨付。
(五)监督指导处置不良贷款:监督指导合作银行机构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并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市财政。
(六)监督绩效评价:按年度对合作银行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管理费用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银行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银行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银行机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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