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32号,以下简称《发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入库,并签订相关承诺书的纳米科技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申请扶持的单位应当先行申请入库;入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集中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单位应主要从事微纳制造、纳米加工制造装备、纳米生物医药、纳米能源与环保技术、纳米材料等纳米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二章 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可的纳米加工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和应用推广平台、通用纳米制造平台、纳米测试分析平台、纳米检验检测平台、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研究实验平台等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1000万元。
平台建设费用仅限于建设平台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且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本细则的有效期;其中,“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平台建设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 建设纳米科技领域平台的,应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评审。
申请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的,实际建设经费投入须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不低于60%;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发展办法》印发前,已启动建设的,应及时办理补申请评审手续,通过评审的,对《发展办法》印发后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奖励。《发展办法》印发后启动建设的,应及时办理申请(补申请)评审手续。《发展办法》印发前已完成平台建设和所有未通过评审的,对建设经费不予奖励。
第六条 申请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的,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能清晰核定项目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可的平台,应对外开放和提供服务,服务价格应公平合理。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平台,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程序认可,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最高奖励5000万元。平台建设费用范围按照第四条确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的,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金融扶持与奖励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前2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3000万元以上投资,在最近一轮融资中企业的投资前估值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按照该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申请本条风险投资奖励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并已完成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且最近一次投资到账时间须满一年,方可申请本条风险投资奖励。
(二)引入的风险投资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且该投资机构与申请单位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第十条 该风险投资奖励与《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埔组通〔2019〕92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投资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对已入库的中小微纳米科技企业,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从中择优遴选不超过10家企业,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但不作为第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年限不超过10年,且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小微企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应划分条件。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对主营业务收入近两年增长率(同比增长率或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上年度、近两年是以申报年度为基础类推,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的企业,予以择优遴选。
第十二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以下(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5年以下(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四条 直接股权投资的运作要求、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与退出方式、审批流程、股权处置方式、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按区金融主管部门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集聚
第十五条 对新建立的纳米产业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申请,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亿元。
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即公式为:当次奖励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次已获得的奖励总额。奖励金额每家企业3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已申请过本奖励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经增加后仍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要求前,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本奖励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与我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在《发展办法》实施之后完成项目备案(以立项备案证日期为准),并在我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新建投资项目;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竣工及投产日期,须在政策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自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政府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四)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
(五)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
(六)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七)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十八条 申请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奖励的企业,向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对于情况复杂的,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意见。
第五章 纳米科技重点专项
第十九条 广州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纳米科技重点专项,采用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等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团队在本区开展纳米技术研究和优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条 纳米科技重点专项从2020年开始,每年由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2亿元的纳米科技重点专项经费,当年经费安排有剩余的,滚动到下一年度安排;当年安排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调剂。
第二十一条 纳米科技重点专项申报指南由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申报指南,支持国内外优秀团队在本区开展纳米技术研究和优秀成果产业化。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和申报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支持“纳米之星”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由全国纳米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办的“纳米之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对获得“纳米之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设置有调整时,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将获奖项目引入本区新设立企业实行产业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将获奖项目引入本区新设立企业实行产业化的,需同时符合如下申请条件下:
(一)获奖项目必须是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获奖,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属企业在本区新设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为100万元以上。
(二)该新设立企业应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项目承诺书。
(三)该新设立企业应将获奖项目引入本区,获奖项目所在企业法人股应占该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得少于50%或项目负责人占该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0%。企业法人股或项目负责人在该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在获得政策扶持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法人股所占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0%或项目负责人所占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得少于15%。
(四)该新设立企业团队应由不少于3名获奖项目核心成员组成(含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担任该新设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项目负责人如为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项目负责人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项目负责人为中国港澳地区居民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区外获奖企业迁入本区并将获奖项目引入本区新设立企业实行产业化的,参照新设立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纳米科技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发展办法》印发施行后设立,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办公用房不对外转售、分售、出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特殊情况适用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发展办法》印发后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新增营业收入以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地区对应数据为基数。
(二)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从首次满足扶持条件的时间起算,每年申请一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资金补贴。
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至政策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八章 重大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对主办、联合主办高层次的纳米技术领域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活动支出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活动实施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查。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并组织实施后,按实际发生活动支出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
(一)补助额度不超过支出费用与活动收入的差额,活动收入包括且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上级(其他)部门补助等。
(二)活动收入高于支出费用的,不予补助。
(三)一个活动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合并计算活动收入,分别计算支出费用;申报单位需承诺活动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活动收入,且只能由1家单位申报,同一个活动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需作为活动主办、联合主办单位,活动举办地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部分活动超出本区范围但不超出广州市且主体活动在本区内的,必须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活动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至少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参与: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学、工程科学)获得者以及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获得者,此类嘉宾参加活动达到1名以上(含本数,下同);
2.对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此类嘉宾参加活动达到1名以上;
3.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此类嘉宾参加活动达到5名以上。
(二)应有200名以上从事纳米产业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场地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演讲嘉宾交通和食宿费、参会嘉宾会餐费、与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六大项费用分类计算活动支出费用,并以此六大项费用的总额为计算补助的基数,其中:前五项费用占比不低于90%;与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中,商务费(含专家费)用占比不超过总费用的5%,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不存在违规违法或明显不合常理的安排或费用,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申请扶持的单位,须签订承诺书。如违反承诺,被扶持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回。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科技、企业筹建服务、金融等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兑现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实质审核。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促进纳米产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有权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以下”、“以上”、“封顶”、“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本细则中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时间当天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核算。
第三十九条 对带动性强、产业创新能力突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科技平台和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纳米科技企业(机构)库,组织开展入库评审工作;负责审核并兑现第二章、第三章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相应的扶持事项;
区企业筹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兑现第四章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奖励事项;
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并兑现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直接股权投资事项。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内容解释权归负责实施的各业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负责实施部门的内容,解释权归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发展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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