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明电〔2020〕29)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两年来我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政策实施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不含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补助,三种补助方式同一年度同一标的物不能重复申请补助。
第三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在我省设立的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研发团队和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测算依据是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扣除政府部门投入研发经费),及同口径较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增长额。分为预补助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两种。
(一)预补助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高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补助。
(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
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根据补助类型,申请企业需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附件1)、《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附件2)和《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预补助申请表》(附件3)。
第七条 企业补助清算审核由各设区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佐证材料进行核实,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R&D)投入统计规范为依据,有疑义的可进行现场查证。
第八条 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含有研发支出科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直接申报年度补助额度。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相关佐证材料供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计,未纳入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未设立研发支出科目的企业,不予以申报分段补助。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提供上一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统计数据少于审计报告时,以统计数据为准进行补助。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清算当年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佐证材料。
第九条 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核定研发补助经费及核定补助金额;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申报企业以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条 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审核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通过政务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与申报清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算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按3:3:4比例分级承担,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级承担;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在省级的企业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在设区市的由省级和设区市按3:7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年度清算具体情况下达上年度省级承担的清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清算文件后,应尽快完成拨付企业补助资金程序,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已获得年度预补助资金但未参加清算的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统一安排第三方进行审计,对已预补助的资金超出全年应补助的部分予以收回。申请预补助企业在清算前倒闭的,清算资金直接按预补助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5%,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2%,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0%,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18%。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全省1~3位且达到相应增速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受助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主动自觉接受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补助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三年。原《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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