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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湘人才发〔2020〕7号

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湘人才发〔2020〕7号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倾向,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办发〔2017〕42号),制定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计划旨在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创业主体作用,重点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产业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  支持计划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共同组织实施。支持计划成立评选工作办公室(简称“评选办”,设省科技厅),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领域、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一般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为海内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全职来湘工作1年以上。

       2.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或我省产业重点发展需求,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创新业绩较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

       3.团队拥有5-15名左右(含团队带头人)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间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其中有5名或60%以上的团队成员在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合作2年以上,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至少一半以上全职在依托企业工作。

       4.团队依托企业成立时间须3年以上,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和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申报推荐。团队由依托企业负责向市州科技部门申报,市州科技部门将申报对象呈市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评选办。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监管企业分别直接向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申报,由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报省评选办。

       2.评审考察。评选办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团队进行考察。

       3.公示审定。对考察合格的团队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入选团队的支持周期为三年,具体支持措施为:

       1.项目带动。支持入选团队申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和优先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引导和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组建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专项资助。支持期内给予入选团队资助100万元/个。

       3.研修考察。积极支持入选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访问交流或进修深造。支持入选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出国(境)进行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加强国际合作。

       4.推介宣传。在有关专家推荐、人才评选等方面,积极推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大力宣传团队的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积极营造创新创业团队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经费拨付方式。给予入选团队的100万元资助,在支持期内分两次拨付。所需经费从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经费核拨程序。入选团队确定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与团队及团队依托企业签订《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拨项目资金。

       第九条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十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1.入选团队要根据《任务书》的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支持期满后须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入选团队依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提取管理费,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支持期满后负责组织综合考核和项目验收。

       4.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入选团队支持期内,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1.目标管理。入选团队及其依托企业应在《任务书》中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并把计划任务书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工作及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研项目与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

       2.定期报告。在培养周期中期和届满时,入选团队及依托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报送团队建设工作和绩效自评报告。当发生团队带头人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人才办报告,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酌情处理。

       3.评估考核。在支持期内进行中期绩效评估和届满绩效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是任务书中的工作及绩效目标,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支持期的第2年年中,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50万元经费,对评估“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届满考核工作在支持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届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团队称号,并视情况追缴部分经费。

       第十二条  后续支持。届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相应后续经费支持(优秀比例不高于30%),并授予“省企业科技创新领军型团队”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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