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企业IPO和新三板挂牌具体资助的依据、对象、范围、条件、标准详见下文:
一、IPO
(一)深圳市
依据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
1.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
2.资助标准
(1)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依据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
资助标准
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的资金资助。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
依据三:《深圳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
1.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或境外上市其中任一个阶段;
(3)拟境内上市申请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申请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资助的企业,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5)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资助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资助标准
对拟在境内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深交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拟在境内除深交所外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一年内返回深圳市的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二)南山区
依据一:《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南发〔2014〕1号》
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对企业完成上市改制和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
依据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融资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资助标准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30万元补助;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助。
(三)宝安区
依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
1.资助对象
申请上市补贴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的上市及拟上市企业。
2.资助条件
(1)已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总部在宝安区的企业;
(2)股份制改造完毕或辅导期结束的拟上市企业。
3.资助标准
分三个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90万元,总计补贴2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补贴提高20%。
(四)福田区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资助标准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五)罗湖区
依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资助标准
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资助,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六)龙华新区
依据一:《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科技企业上市资助类)实施细则》
1.资助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2.资助标准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依据二:《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企业上市资助类)》
1.资助条件:
企业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的上市或拟上市企业;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
(2)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
(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情形)。
2.资助标准
分三个阶段进行资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资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资助80万元,成功上市后资助100万元,总计资助210万元。
(七)盐田区
依据:《深圳市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1.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盐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助标准
(1)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20万元;
(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50万元。
(3)经区经促局备案认可,并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
(八)龙岗区
依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1.依据对象
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企业。
2.资助标准
完成股份制改制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为80万元;完成上市企业的扶持额固定为45万元。对同一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申请。
(九)光明新区
依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1.资助条件
(1)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且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2)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
(3)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2.资助标准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1)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3)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各再资助不超过7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资助。
(十)大鹏新区
依据:《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3〕71号)
资助标准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十一)坪山新区
依据:《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培育类)》
1.资助对象和范围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3)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4)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5)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企业;
(6)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企业;
(8)企业已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市备案。
上述(4)、(5)、(6)项,必须至少符合一项。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2.资助标准
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90万元。
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其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与上一年度总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新区财政贡献增加额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专项资金;也可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专项资金。
二、新三板
(一)龙华新区
依据:《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深龙华管〔2014〕20号)
资助标准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成功挂牌两个阶段,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分别最高50万元、160万元,总计最高210万元的资助。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二)福田区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标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宝安区
宝安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新三板挂牌的补贴政策,对似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宝安区政府将按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但仅适用于改股阶段的补助,总计30万元,且需要提前到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
其它各区暂未制定关于新三板补助的政策。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