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更加灵活开放高效的引才机制,大力引进苏州高质量发展亟需的顶尖人才(团队),进一步增强我市人才竞争力和国际显示度,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顶尖人才(团队)是指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为苏州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卓越管理者等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
第三条 未来五年,率先在科技、卫生、文化、金融等领域,紧扣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大科学装置、首席科学家工作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建设任务,争取引进一批顶尖人才(团队)。根据顶尖人才(团队)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事一议”灵活快速决策机制,给予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
第四条 顶尖人才(团队)分为创业类、企业创新类和事业单位创新类三大类。创业类是指领衔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团队);企业创新类指受聘于企业的顶尖人才(团队);事业单位创新类指受聘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以及领衔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非盈利性机构的顶尖人才(团队)。
第五条 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思维,突出同行评议、市场评价,一般应全职新引进。创业类顶尖人才占股应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地方资助额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创新类、事业单位创新类顶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入选后能继续在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特殊情形需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每年实际在苏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 获得立项的顶尖人才(团队),可享受以下共性化扶持政策:
1.顶尖人才按乐居工程A类对象给予保障;经顶尖人才举荐,团队核心成员可按乐居工程B类或C类对象享受乐居政策,团队中的其他青年骨干,可按一定名额直接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或参照专项人才计划中相应层次对象,享受相关政策。
2.优先推荐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优先支持顶尖人才(团队)所在平台(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享受苏州市博士后相关政策。开辟顶尖人才(团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授予和比照认定相应职称。
3.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按优秀人才贡献奖励办法的第一类对象享受政策。顶尖人才(团队)发起组织的高层次学术活动、论坛等,可直接列入我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范围。
4.将顶尖人才作为党委联系服务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为顶尖人才提供最高等级人才服务和生活待遇,为其团队成员分层分类提供服务保障,开辟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优先保障子女教育需求。
第七条 获得立项的顶尖人才(团队),可享受以下个性化扶持政策:
(一)创业类
顶尖人才(团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立项姑苏重大创新团队,且可突破原政策支持限额,具体支持额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根据创办企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充足的发展空间。
(二)企业创新类
顶尖人才(团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立项姑苏重大创新团队、临床医学专家团队,且可突破原政策支持限额,具体支持额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或根据平台建设、薪酬水平等可量化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资助,具体支持额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三)事业单位创新类
1.顶尖人才(团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立项姑苏重大创新团队、临床医学专家团队,且可突破原政策支持限额,具体支持额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或根据平台建设、薪酬水平等可量化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资助或协议工资,具体支持额度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2.可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和工作机构,不受行政级别、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工资总额等限制。按需提供科研设备和发展场地,按需配备科研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充分赋予顶尖人才创新自主权,可自主组建团队、自主支配经费、自主使用设备、自主决定技术路线。顶尖人才(团队)的财务报销由团队负责人总负责,实行总额控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便捷度。顶尖人才(团队)的协议薪酬,在事业单位原绩效工资总额外列支。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鼓励顶尖人才(团队)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用于奖励顶尖人才(团队),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70%。
第八条 顶尖人才(团队)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动议、审核评估和研究认定。
1.提出动议。根据人才(团队)所属行业领域,由所在县级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才办,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请“一人一策”动议。动议申请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人才(团队)背景、可行性论证、立项建议、绩效目标和配套支持等内容。
2.审核评估。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同意受理后,牵头组织尽职调查,了解人才(团队)相关背景,评估行业领先地位和影响力;组织同行评议,评估项目可行性,可邀请市人才特聘顾问参与,具体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单独确定;组织财务、法律、管理、知识产权等专家,评估项目的绩效目标、财务预算、配套方式的科学性、精准性。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一人一策”评估报告和建议方案并报市人才办。
3.研究认定。“一人一策”建议方案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才办,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文认定。特别重大的项目,视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发文认定。
第九条 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业类、企业创新类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领域顶尖人才(团队)的受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十条 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的对顶尖人才(团队)支持额度,落户地为县级市的,市级财政承担10%;落户地为市辖区的,市级财政承担30%(落户地为姑苏区的按50%)。姑苏重大创新团队和临床医学专家团队限额内的部分,仍按原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所在县级市、区先行垫付后,市级财政在下一年度同步按进度奖励给相关县级市、区。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部分,市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专项资金的,在限额内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在限额之外及没有专项资金的,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涉及安家补贴的,按人才乐居工程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多方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和绩效。用人单位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周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和调整资助经费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立项后,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定,降低绩效指标,违反规定的予以中止或调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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