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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工业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工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工业企业在我区的主导地位,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企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入库税收位列全区前20名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速度达到全区入库税收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2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的,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4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快速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年10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到40%以上,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到50%以上,奖励给企业经营领导班子10万元。

3、对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的重点骨干企业: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实际入库税收增长2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1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对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连续三年增长,且三年平均增幅在30%以上,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不可兼得)。

4、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在90%以上,下同)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竣工投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扶持主导产业和龙头项目

1、加速发展我区电子信息、电力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航空等重点主导产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位列全区上述主导产业前3名的企业,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以增长2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3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30%以上,以增长3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40%以上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40%以上,以增长40%为基数,超基数以上部分地方留成的5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

2、对来我区投资上述主导产业的各类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鼓励龙头企业在区内发展配套产业。对我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或在国际排名前10名的龙头企业,或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5名的龙头企业,在区内发展配套企业,配套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部分超过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则配套企业当年形成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龙头企业,同时对配套企业当年形成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配套企业。

(三)放宽创业条件

1、降低注册资本门槛。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一人公司除外),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剩余资本可在两年内到位。

2、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3、放宽行业准入限制。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除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工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工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其中,对符合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的,可直接在企业原名称前添加“江苏(省)”字样。

5、积极鼓励和优先扶持本地下列人员创办各类企业。

⑴下岗失业人员;

⑵农村富余劳动力;

⑶部队复员和转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⑷大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对以上人员申办企业,工商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服务。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创业资金扶持、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考虑。

6、带科技成果来我区投资创业人员,视项目技术水平及实施效果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所含税金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

8、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扶持技术创新

(一)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容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进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开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 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 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战略活动,工业企业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标准的文本为准),按标准项目每项分别给以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可给予更高的奖励。

(五)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工业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促进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每项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每件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的,奖励 30万元。

(六)实施专利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企业申请的专利获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1万元,内资企业获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七)支持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对运用获得授权的专利形成产业化,并完成省级以上投产鉴定的,给予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0%额度的奖励。

(八)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鼓励节能减排

(一)鼓励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50%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

(三)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四)对自行转产、搬迁、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淘汰类),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五)对于完成能源审计的,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助。

(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创建工作,对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且获得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多种方式组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做大政府投资主导型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能力;扶持区内担保机构发展,对于担保对象为本区工业企业,年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综合收费年费率低于2%的,政府奖励不足部分的50%。

(二)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新办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凡在国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发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桥梁,使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五)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鼓励企业以股权出资,解决工业企业的现金流问题,降低商务成本。

五、设立扶持基金

区政府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根据财力许可每年适度增长。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融资担保、人才培训、企业服务等方面。

六、其他事项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区政府将根据企业类别和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扶持资金区级与街道、开发园区的财政分级负担比例。

(二)本《政策》由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区原有政策若与本《政策》发生冲突,执行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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