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申报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在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
2.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项工作经费。
3.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专利不少于8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同行业领先,专利授权量不少于5件,有效专利拥有量逐年增长;主导产品为自主研发发明专利转化成果。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比例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5.企业建立健全了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已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6.企业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且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违反法律、法规受处罚的记录。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有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能够有针对性的分别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8.已经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取得证书优先推荐。
以下企业不申报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期间的;已经自愿退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且不满三年的。
二、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加盖公章)。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支撑材料。《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中所有得分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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