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标准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参考依据:关于征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http://ws.cq.gov.cn/zwgk_165/fdzdgknr/zcwj/qtwj/202012/t20201228_8709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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