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二)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四)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不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报告。
(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2%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市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企业贯标、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市局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企业在近三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根据《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2014〕21号)资金使用范围和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核拨使用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用于奖励技术发明人、促进专利转化实施、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对符合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其他专利项目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组织服务机构入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辅导,帮助企业开展贯标工作。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点支持。
(五)支持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三年后未重新认定的,自行取消“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企业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积极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三)应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
(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指派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宁市知〔2016〕36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