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的组织协调、申报推荐,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一)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包括已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了知识产权托管,且能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或有效实用新型专利3件及以上;
(三)重视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产业化,且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能够为促进技术创新和专利产品进入市场竞争提供基本法律保障;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六条 试点单位申报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拥有的有效专利专利证书(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五)知识产权产出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试点单位认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试点单位申报通知,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二)企事业单位向所在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交规定的申报资料;
(三)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统一报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四)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市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名单。
第八条 试点单位工作内容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健全并贯彻落实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四)促进专利技术的创造、运用及产业化,拥有专利的数量高于试点前,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值高于试点前;
(五)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能够经常性的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提高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增强创新的效能;
(六)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七)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本单位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市通报;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试点单位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申报高一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取消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对试点单位给予以下支持 :
(一)同等条件下,试点单位的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立项;
(二)对试点单位开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进行重点指导服务;
(三)支持试点单位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四)适时组织试点单位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展览(展示)会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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