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市有关部门对具有较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中起示范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泉州市财政局参加,共同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工信局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考核评价,组织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工信部门作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县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二、认定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级管理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级管理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取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六)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
3.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并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5.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6.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5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八)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于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九)县级工信部门根据本规定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十)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专项审计情况,最终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市工信局网站予以公示。
(十一)市工信局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三、考核评价
(十二)市工信局原则上每年分批滚动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十三)各县级工信部门负责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
(十四)市工信局对上报材料组织核查,核查方式为书面核查及现场核查。
(十五)核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待定: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低于65 分(不含65 分)为待定。
对于评价结论得分低于65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县级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十六)对于上一年度核查结果为待定的企业,第二年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
(十七)市工信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工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四、监督管理
(十八)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十九)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考核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9.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十一)因本规定第十九条1、2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级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规定第十九条第3~9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级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五、政策
(二十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同等条件优先列入市工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项目。
(二十三)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十四)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优先推荐,协助向国家和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扶持。
六、附则
(二十五)本规定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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