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楚雄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楚雄州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我州实际,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对《楚雄州工信委关于印发楚雄州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楚工信通〔2012〕88号)进行了修订,包括基本条件、优化上报流程、加强认定管理、优化评价指标等。
二、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
楚雄州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涵盖楚雄州内工业、建筑业、农业、信息化、服务业等所有企业。
三、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楚雄州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或省、州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州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七)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四、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限及要求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每年5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到各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同时在州工信局官网进行公开征集;各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州工信局。
五、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评审及认定
评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资料后,按照《楚雄州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进入评审。
评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同时,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州工业和信息局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或者由相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实地核查情况(包括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等。
认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联合行文认定。
六、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七、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八、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鼓励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经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州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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